各行政村、社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规划拆迁区之外且符合村庄发展规划的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街道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与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是结合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宅基地管理实际情况制定的审批管理办法,审批范围、保障方式都具有地域性。
第二章 宅基地的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是符合《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要求的保障对象。
第八条 由申请人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由村民小组报该村村民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核。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村民委员会不得受理申请:
1、非该村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对象;
2、非法转让宅基地或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
3、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4、原批准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未先行拆除的;
5、一户申请两处宅基地的;
6、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开发区国土所窗口统一受理。受理后,由南夏墅街道分管领导召集国土、建管、经管等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进行审批并报武进区人民政府备案。
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国土所、建管所、经管办等部门进行核实。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备案完成后,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申请人依据批准书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武进分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南夏墅街道根据宅基地批准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 南夏墅街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建设和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第十四条 发现存在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宅基地批准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收回宅基地,并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范围内、规划拆迁区之外且符合村庄规划的农村宅基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历史遗留问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