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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公告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392/2016-0001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食安办〔2016〕11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16-08-01 发布日期: 2016-08-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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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公告的通知
武食安办〔2016〕11号
 

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规范我区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公告》,请各镇、开发区、街道食安办印制后在集镇、村、社区宣传栏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引导广大食品生产经营业户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

附件:公告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常州市武进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一、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已于2014年12月24日联合下发《关于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行为的通知》(禁毒办通〔2014〕62号), 明确要求进一步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犯罪行为,罂粟壳作为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长期食用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成瘾癖,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已于2012年5月28日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粮食局等五部门已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

含铝泡打粉的主要成分为硫酸铝钾(钾明矾)和硫酸铝铵(铵明矾)。油炸面制品生产中不得超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干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mg/kg。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批准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粉丝、粉条,残留量为200mg/kg(以干样品中铝计)。

四、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吊白块、苏丹红、王金黄、块黄、蛋白精、三聚氰胺、硼酸与硼砂、硫氰酸钠、玫瑰红B、美术绿、碱性嫩黄、工业用甲醛、工业用火碱、一氧化碳、硫化钠、工业硫磺、工业染料、罂粟壳、革皮水解物、溴酸钾、β-内酰胺酶(金玉兰酶制剂)、富马酸二甲酯、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矿物油、工业明胶、工业酒精、敌敌畏、毛发水、工业用乙酸、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药物(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硝基呋喃类药物、玉米赤霉醇、抗生素残渣、镇静剂、荧光增白物质、工业氯化镁、磷化铝、馅料原料漂白剂、酸性橙Ⅱ、氯霉素、喹诺酮类、水玻璃、孔雀石绿、乌洛托品、五氯酚钠、喹乙醇、碱性黄、磺胺二甲嘧啶、敌百虫。

特此公告。

                                         镇人民政府

                                201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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