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的购进渠道,确保药品零售领域药品质量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通知如下:
1.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从有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进,不得从个人等其他渠道购进药品,不得将从医疗机构调配到的和从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购进的药品再次销售给消费者。
2.药品零售企业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药品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店堂、仓库)存放,否则按照企业经营的药品论处。
3.同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不得调剂药品,违反者分别按照无证经营和从无资质单位购进论处。
4.药品连锁零售企业门店经营的药品只能由连锁总部调拨,不得直接购进药品。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除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查处外,并视情节移交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GSP证书、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8月9日
(公开性质: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