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索 引 号: 014134392/2016-0001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体裁分类: 请示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产生日期: 2016-07-01 发布日期: 2016-07-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相关阅读:

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业松香脱毛有关问题的请示》(陕食药监字〔2016〕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规定,松香甘油酯作为脱毛剂,可用于畜禽脱毛处理工艺,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

  二、对于利用工业松香脱毛后的肉加工卤肉的行为,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进行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30日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476号
2016年07月01日 发布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