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交通运输系统“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按照《武进区“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武安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系统实际,特制定《武进区交通运输系统“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武进区交通运输系统“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
2016年9月12日
常州市武进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印发
附件
武进区交通运输系统“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发生在 “厂中厂”及出租厂房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呈上升趋势。我区发生的“8.7” 常州市海超纺织有限公司火灾事故以及“8.17”常州市武进区复兴东路3号双喜老窖酒厂火灾事故,都是典型的厂房外租,违规大量存放危险化学品导致的影响较大的火灾事故。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及上级文件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11月底,在全系统开展“园中园、厂中厂、楼中厂”和出租厂房、仓库(以下统称为“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事故预防这一主线,按照“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疏堵结合、综合整治、注重长效”的要求,重点整治“厂中厂”安全隐患,整顿“厂中厂”安全生产秩序,规范“厂中厂”安全管理,强化“厂中厂”安全监管,着力健全事故防范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各单位负责国有资产中存在“厂中厂”情况的排查治理工作;突出排查治理承租厂房、店房、库房的小微企业和私营个体生产经营户。重点治理以下内容:
一是严查“厂中厂”的承租方的资质、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经营,坚决禁止将物业出租给无资质、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二是严查利用“厂中厂”和出租厂房或仓库,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行为;
三是严查“厂中厂”的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严禁将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严查“厂中厂”内存在的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二合一”、“三合一”、“多合一”的现象;
五是严查“厂中厂”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建立以业主为主,各方承租人参加的安全监管组织领导机构;
六是严查危房出租和擅自改变建筑用途出租的行为,是否存在因违法建设或违章搭建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七是严查“厂中厂”出租厂房或仓库消防通道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有效,消防疏散条件是否达到要求,室内外消防栓是否有水、水压是否正常;
八是严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取得相应证件,其它员工的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九是严查企业是否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工作步骤及任务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2016年9月开始至2016年11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筹划部署阶段(2016年9月中旬)
各单位按照局方案要求,立即启动“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制定专项实施方案(9月20日前上报),召开专题治理工作会议,明确治理目标任务,落实具体工作措施。
(二)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9月下旬至
10月底)
各单位要对照治理范围和重点,按照隐患排查登记表内容(附件1),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存在的出租和使用情况进行细致摸底、登记造册。租赁双方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对存在的一般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请各单位于10月25日前,将“厂中厂”基本情况排查登记表(附件2)报局行业管理科。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11月上、中旬)。
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租赁双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调查摸底工作基础上,对摸排出来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和问题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消除。请各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厂中厂”安全生产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局行业管理科。
(四)督查总结阶段(2016年11月下旬)
各单位要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重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措施以及治理成果,并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出租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动态管理机制,保证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排查信息,实时准确地掌握这些单位的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和问题随时解决。请各单位于11月15日前,将此次治理工作总结报局行业管理科。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力量,扎实开展治理工作,确保达到预期目的。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管理到位、隐患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专项整治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报送各类报表、总结以及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信息。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将纳入季度点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