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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2016年武进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81/2016-00024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农发〔2016〕71号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16-05-03 发布日期: 2016-05-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2016年武进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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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6年武进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通知
武农发〔2016〕71号
 

各镇(街道)农技农机站(经济管理科),财政分局:

为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促进本地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关于调整2016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及补贴额的通知》(苏农机行〔2016〕7号)、《关于做好2016年江苏省农机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行〔20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总体工作思路,围绕提高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高效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科学引导购机用机,进一步优化“品目管理、自主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补贴操作方式,切实提高政策效能,确保农机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级以上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0大类49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在醒目位置用油漆喷印“2016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常州市监督电话:85682223”监督标识(详见附件10)。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补贴最高限额调减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最高限额仍为80万元。各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详见附件2。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继续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全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的通知》(武农发〔2015〕73号、武财农〔2015〕83号)文件执行。

三、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一)补贴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家庭农场、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二)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机局将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内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供货单位应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经销补贴机具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机部门要加强对供货单位的监管,重点检查其进、销、存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四、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

五、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供货单位须当面讲解补贴政策内容,告知补贴对象资格条件,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详见附件3,一式3份,其中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镇农机部门),合作社购机另需填报合作社购机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9,一式2份,一份合作社留存,1份交镇农机部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喷印监督标识,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机者信息(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等。

购机者必须本人签订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办理购机手续。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虚假购机,不得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

(二)补贴资金结算

1.补贴申请。镇农技农机站受理补贴申请时间为每月1日至10日,购机者应在该时间内主动联系所在地的镇农技农机站,提交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及农业生产经营等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者账号复印件、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合作社购机信息登记表,实行牌证管理和农机报废更新的机具按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其中今年暂停人工接粮联合收割机补贴。需要安装的设备,安装验收完成后提交安装确认表(详见附件4)等材料,与镇农技农机站签订保证书(详见附件5),然后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2.受理补贴申请,录入补贴信息。镇农技农机站在受理补贴申请时,必须核对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做好人机合影、签字确认、登记建档。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见人、见机、见票、见机具永久铭牌(含拓印件)、见喷印监督标识”,确保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

镇农技农机站及时准确地将购机者基本情况、人机合影、报废更新和机具信息、购机发票等资料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镇农技农机站受理审核购机者的农机补贴申请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盖章“农机购置补贴已受理”字样,将发票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留存农机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补贴机具铭牌拓印件、账号复印件、合作社购机信息登记表等材料,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补贴清册(详见附件6)。

个人年度农机补贴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农机补贴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3.公示。镇农技农机站每月12日前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汇总形成公示清册,在镇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4.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每月20日前,镇农技农机站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详见附件7)[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详见附件8)和购机补贴清册],报镇财政分局。

5.镇财政分局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农技农机站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配合镇农技农机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三是出具审核意见,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农技农机站。

6.镇农技农机站出具结算意见。镇农技农机站每月22日前将该月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核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农业局。

7.区农业局审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照不低于购买机具总数10%的比例通过电话核查和现场核实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等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每月27日将该月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区财政局,保证区、镇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农机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受理、补贴信息公示、抽查核实补贴机具等工作。

8.区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根据区农业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按照工作职责及有关规定复核后,于收到区农业局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拨付补贴资金(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于2日内将农机补贴资金拨付结果反馈区农业局。

农机购置补贴全过程产生的档案资料原件由镇农技农机站按规定存放顺序逐月进行归集整理,年底交区农业局集中保管,鼓励各镇建立人机合影、购机者信息等电子资料库。

9.购机者与经销商协商同意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须经镇农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区农业局审批同意。退货的购机者按照区农业局出具的同意退货证明,首先将补贴资金退回区财政局,然后凭区财政局出具的已收到补贴资金退回证明,到经销商办理退货。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

六、工作职责

(一)乡镇

1. 镇农技农机站

(1)做好政策宣传,受理农机补贴申请,按要求录入农机补贴信息。

(2)核实购机对象资格和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

(3)加强农机补贴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区农业局,并协助调查处理。

(4)做好农机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宣传、补贴申请和受理、公示、核实、清册等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2. 镇财政分局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农技农机站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农技农机站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配合镇农技农机站抽查核实补贴机具。

(二)购机者

1.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个人年度农机补贴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农机补贴超过80万元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手续。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三)供货单位

1.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补贴机具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对销售补贴机具的真实性及与该产品检验报告所列配置的一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切实落实好补贴政策,事关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以钉钉子的精神全力确保政策落在实处,要在补贴申请与办理、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镇农技农机站、财政分局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操作主体,要进一步密切配合,明确专人负责,要着重加强方案细化、动员部署、补贴政策宣传、补贴对象资格审核、补贴受理、补贴机具核实与监管、购机信息公示、补贴资金结算审核和补贴档案管理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政策宣传、信息公示、档案建立、业务培训、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支出。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镇农技农机站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要在购机者申请补贴资金结算时,对其资格审核。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不突破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的规定,超范围办理。镇农技农机站对补贴机具按要求核实后,必须将购机清册在镇和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才能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实施过程中要切实改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该执行的程序一步不能少,该监管的工作一项不能缺。

严禁企业借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机具价格虚高或有质量、服务等问题经举报查实后,我区将上报省局,禁止该农机补贴产品进入武进市场销售。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镇农技农机站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每月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将购机信息公示到镇、村,要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全面公开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做好购机补贴信息公开的同时,注意做好农户个人信息保密,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

各镇农技农机站、财政分局要认真落实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的要求。要严格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相关品目的主要配置和参数,核实补贴机具实际在位使用情况。要建立机具核实台账,保存机具核实记录,实行“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须施工安装的机具,应进行现场核实和验收;没有竣工验收和提供安装确认表的,不得报账。实地检查时,要积极推行“人机合一”拍照留档。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区农机安全监理所申请登记。

各地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存在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价格虚高、申购集中且异常、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农机部门要及时逐级上报发现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问题。

(五)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各镇农技农机站、财政分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联系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结算进度、补贴受益对象等政策内容和信息,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着重宣传今年全省农机补贴品目范围、补贴额调整、购机者享受补贴上限、补贴办理截止时间安排等政策新规定、新变化,接受咨询和投诉,认真答疑解惑,全面推行阳光政务,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情况表

2.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3.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

4.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

5.2016年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保证书

6.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7.2016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8.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

9. 武进区农机专业合作社购机信息登记表

10.江苏省农机补贴产品铭牌等标志标识要求

 

2016年5月3日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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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附件3、4、5、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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