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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81/2016-00066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农发〔2016〕142号 发布机构: 农业局  
产生日期: 2016-08-31 发布日期: 2016-09-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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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武农发〔2016〕142号
 

各科(办)、站(所、队):

根据江苏省农委《江苏省农业行政审批绩效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局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制定《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

 

 

                        2016年8月31日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印

附件

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落实责任,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

第一条 凡从事行政审批服务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对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局分管领导对本局行政许可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具体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科站主要负责人对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直接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对具体承办的行政许可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科站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得越权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六条  我局行政许可项目除农业机械行驶(准用)证申领、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检验、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动物检疫7项现场办理外,其余一律由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即武进区农业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负责统一受理、送达,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项目与标准,以及需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应制定详细的办事指南并予以公示,局政策法规科在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提出询问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作出说明或者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许可的申请一般应以书面的申请形式提交。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书面登记。

第九条  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应立即对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初审,初审流程及审后处理应严格遵循程序规定办理。

如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应出具收件清单并在局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办科站转交,如果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场或5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说明所有需要补充和补正的材料情况。

行政许可申请如符合武进区农业局行政许可当场审查决定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条  行政许可实行首问负责制,凡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为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实行环节管理,每个环节均应按规定严格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许可条件和程序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专家论证、现场检疫等审查活动的,承办科站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织实施。  

审查工作结束以后,办理人应当对现场核查、专家论证、现场检疫结论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审查中出现的问题,应按以下程序处理:

1、如该问题是初审中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承诺的办件时间不扣除,受理环节的责任人要承担责任,可以补正的通过窗口发补正通知书;

2、如果该问题是材料本身的实质问题,不能补正的应及时提请作出许可决定的责任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可以补正的通过窗口发补正通知书,承诺的办件时间可以扣除。

承办科站应根据具体事项决定给予申请人的补正时间,申请人未能及时补正的,窗口应及时提请作出许可决定的责任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许可办理过程中如发现许可事项涉及利害关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办理应使用统一的武进区农业局行政许可规范性文本,并统一编号,按照受理时间顺序办件。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当按照职责权限进行审查后,报承办科站负责人审核。审核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如果是初审中应该发现的问题,受理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实质审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审查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责任,承诺的办件时间均不扣除,可以补正的应补正。

第十七条   各科站审查审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制作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报局分管领导签发,加盖法定实施机关公章。

凡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事项,应报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许可承办科站应当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行政许可决定、结论送中心窗口,由窗口按规定负责办理出件。

第十九条   各上述环节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立即指定另外的责任人。

第二十条   许可决定由窗口按照有关规定,在承诺期限内送达。

第二十一条  许可办理完成后,应及时在区“三合一”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办件情况,到各相关科站申领有关行政许可空白证书,并做好加盖印章证书的管理。各相关科站负责管理空白证书,做好窗口申领登记,并负责到上级主管部门申领或者组织印制空白证书。

政策法规科要与各科站加强沟通,建立工作制度,及时做好证书的衔接工作,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有序开展。要及时整理办件情况,定期将每季度数据反馈至业务科站,确保信息互通,及时掌握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动态。

第二十三条   按照规定,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关资质的,各相关业务科站要组织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积极参加有关培训,获取上岗资质。

根据我省条线管理为主的现状,局办公室、有关业务科站要将涉及行政许可与非许可、行政征收等服务管理事项的最新文件、规定告知政策法规科科,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依法开展。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的业务培训班,各相关业务科站要积极组织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切实掌握最新精神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科站落实一名联络员,负责与政策法规科沟通衔接行政许可办理事宜。

第二十五条   所有行政许可办结后,及时整理归档,建立档案,并由各条线自行扎口管理。

附件:

1.《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审批服务一审一核制》

2.《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制》

3.《武进区农业局政务服务五项管理制度》

 

 

 

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审批服务一审一核制

 

为优化和完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特制定行政审批“一审一核”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一审一核”,是审批部门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对行政审批申请实施当场审查受理,再由各相关部门或事业站现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决定意见的审批运行方式。

审查和审核的形式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二条  区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除需要现场勘察、核查等特殊环节以及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或其它重大事项之外,应纳入“一审一核”实施范围。

在本级实施初审,需上报上级部门作出审批决定除上述特殊情形外的事项在初审过程中原则上也应实行“一审一核”。

第二章  办事程序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当场审查,核实其申请资格的合法性,审查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对经过审查和局领导审批的行政审批申请,在规定时限内依法送达审批决定。

第五条  最终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窗口需尽快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证照,及时送达申请人。需收取一定费用的,同时在窗口完成缴纳工作。

第六条  对于受理后可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应按“即收即办”的程序当场办结。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实行“一审一核”的行政审批事项由部门梳理后报区审改办审核,由区审改办统一确定、公布和调整。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一审一核”被授权审查、审核的具体人员由审批部门确定,并明确授权范围。“一审一核”被授权人员应当按照“相对固定、适当流动、保留骨干”的原则,有计划地轮换岗位。

第九条  审批部门需加强对“一审一核”制的监督与指导,加强对被授权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不定期地抽查审批档案。并将“一审一核”制执行、运行情况纳入区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的考核评比。

第十条  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统一由窗口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一审一核”被授权人员在行使审批职责过程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武进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进区农业局行政审批服务责任追究制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保证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和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承办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行政许可职责,导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四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二)依法应当根据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考试,或者未根据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四)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五)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而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

(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三章 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听证主持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 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中过错环节的责任部门的责任追究

(1)行政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扣发奖金。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 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1)行政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扣发奖金。

(6)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7)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七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行政责任;

(二)情节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行政责任;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许可过错情形发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因行政过错造成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除依照本制度规定追究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五章 追究机构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由局党委办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或审理报告;

(三)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六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事项,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办理。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不受理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向区级监察机关提出。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涉及行政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或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同级人事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复核、复查决定或仲裁决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第三十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应当报送同级监察机关、人事、法制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批准人,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人,指行政机关内设部门负责人;承办人,指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但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行政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具体行使批准权、审核权的人员为批准人、审核人。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许可过错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许可过错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责任,是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行政许可过错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具体规定的,将结合工作实际予以补充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武进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进区农业局政务服务五项制度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办事人向部门单位请求解决或要求提供服务时,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责任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首位接待群众咨询的干部职工(包括接听电话第一人)。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办事的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第四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能立即办理的立即予以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要耐心说明情况;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负责向对方明确告知有关责任人。

第五条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部门(责任人)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责任人)联系,帮助落实有关承办部门(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权)范围的事,都有责任和义务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

第六条 有关人员来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时,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若来电话咨询的,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地回答或办理;属于其他人员职责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接答电话都要热情礼貌,并尽可能准确无误地回答问题。

第七条 对前来投诉、举报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认真受理,耐心听取群众的陈述,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的问题或由其他部门经手办理的事项等,一时无法作出明确答复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查询落实,主动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和信息反馈工作,努力让群众满意。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办事群众到部门、单位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对即办事项,在办事群众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并按相关规定明确限时办结的时间。

第三条 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办事群众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第四条 对办事群众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五条 凡承办各类公文、领导批示或交办的各类事项,必须遵循“认真细致、讲求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按时办结。

职位代理制度

一、领导的职位代理

(一)主要领导因公、因事外出,视情况由主要领导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全面工作。

(二)分管领导因公、因事外出,视时间长短,其分管的工作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或主要领导指定其他同志负责。分管领导外出时间在一周以内的,应对其分管工作进行周密安排,若遇急事由主要领导负责处理。

二、工作人员的职位代理

(一)科室负责人因公、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视时间长短,由分管领导直接负责或分管领导指定其他同志负责。

(二)一般工作人员及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因事离开工作岗位时,视时间长短,由科室负责人确定代理人。

(三)代理人在职位代理结束后,应及时将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向交办(或原岗位)人员进行反馈。

三、职位代理要求

(一)相关科室职工要严格遵守执行职位代理制度,保持工作连续性,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二)被代理人对代理事项交代要清楚、明确,代理人对代理事项要切实负责,认真落实。

(三)因不认真履行职位代理制度,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服务对象到部门单位办事时,相关接待的工作人员即为承办人员。

第二条 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申请,应一次性告知对方所办事项能否办理。

第三条 对于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注意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和需提供的资料。对符合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立即办理;对符合规定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充的材料。

第四条 对于不能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员应如实告知服务对象原因。

第五条 一次性告知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的内容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推诿扯皮、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办法

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不好的;

4、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办事群众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的;

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

8、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5、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8、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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