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水利(务)站、街道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申请审批行为,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取水许可证办理、延展、变更事项要求明确如下:
一、 取水许可证办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指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清单及表格在区水利网下载中心)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项目水资源论证书或论证表;
3、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7、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无证取水单位或个人申请补办取水许可证,除应当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水政执法机关同意其补办取水许可证的意见和水资源费补缴情况说明,否则,取水审批机关不予补办取水许可证。
根据武政办发〔2016〕23文件精神,2016年将无证地表水取水户计量情况进行整改完善并提交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后,取水单位可于2016年9月30日前申请统一补办取水许可证,逾期不申请的,将按无证取水处理。
二、取水许可证的续展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2016年到期取水许可单位(名单见附表),于今年8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统一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续展手续。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延续取水申请书;
2、 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3、 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和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是否依法履行缴纳水资源费等法定义务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1条第一、五款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地下水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两种情况不予办理取水许可。也就是说,我区今后将不再办理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因此,我区除省级批准4眼保留井外,对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办理延展手续。届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限期封井通知书,限期封井。
三、取水许可证的变更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四、其他事项
1、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 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
(二) 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 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 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改变的。
2、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016年到期取水许可单位名单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2016年3月11日
下载附件:2016换证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