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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收费公示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66/2016-00018
主题分类: 物价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发改价〔2016〕18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产生日期: 2016-11-29 发布日期: 2016-12-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收费公示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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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收费公示的通知》的通知
武发改价〔2016〕18号
 

区各有关养老机构:

现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收费公示的通知》(常价费〔2016〕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进区(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公示表。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2016年11月29日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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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武进区 (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公示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

服务内容

备注

床位费

单人间

 

元/床、月

 

 

双人间

 

元/床、月

3人间

 

元/床、月

 

 

元/床、月

 

 

元/床、月

护理费

生活自理老人

 

元/床、月

 

 

介助老人

 

元/床、月

 

 

介护老人

 

元/床、月

 

 

专人特护

 

 

 

双方协商确定

其它服务性收费

伙食费

 

元/人、月

 

包餐制

代办服务

 

元/人、次

 

 

特需服务

 

元/人、月或次

 

 

注:1、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式、退费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2、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入住老人在合同期内退养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扣除实际入住天数后退费。

3、随着入住老人的身体情况变化和住养家庭的要求,养老机构经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后方可调整护理等级。

投诉监督电话:民政86318143          物价 :12358


 

 

常价费[2016]116号


关于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收费公示的通知

各辖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民政局,市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提高养老机构收费透明度,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促进社会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收费公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公示范围。常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养护院、托老所、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各类养老机构均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二、收费公示方式。收费公示方式可采取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收费公示要长期固定在收费场所或醒目位置。

三、收费公示内容。收费公示包括基本设施、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

四、收费公示样式。养老机构收费公示样式详见附件,制作材料、大小规格由收费单位自行确定。同时,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府取消或调整的收费项目以及自行取消项目或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更新工作。

五、各辖市、区价格、民政部门要抓好本地养老机构收费公示规范工作,督促和指导养老机构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各养老机构要高度重视,按要求于2016年11月底前更新本机构的收费公示表,共同推进我市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附:常州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公示表。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民政局                                               2016年11月9日

 

 

 

 

 

 

 

附件

常州市 (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公示表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服务内容备注床位费单人间 元/床、月  双人间 元/床、月3人间 元/床、月  元/床、月  元/床、月护理费:生活自理老人 元/床、月  介助老人 元/床、月  介护老人 元/床、月  专人特护   双方协商确定其它服务性收费伙食费 元/人、月 包餐制代办服务 元/人、次  特需服务 元/人、月或次  注:1、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式、退费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2、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入住老人在合同期内退养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扣除实际入住天数后退费。3、随着入住老人的身体情况变化和住养家庭的要求,养老机构经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后方可调整护理等级。

投诉监督电话:民政(辖市、区属为当地民政监督电话) 物价 :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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