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司法所,局北区司法所,各公安派出所,各公调工作室:
经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共同协商决定,现将《武进区“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 常州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2016年11月16日
武进区“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进区“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公调工作室”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成效,严格工作规范,根据《人民调解法》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共同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员为武进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辅助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共同进行,成立“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员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各“公调工作室”人民调解员管理考核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基层科,负责组织协调对人民调解员的绩效考核等相关工作。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表彰奖励依据。
第四条 每个“公调工作室”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负责全室工作。调解室负责人要认真抓好调解室业务发展和职业操作规范,并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或职业道德的情况要及时向主管单位反映。
第五条 对“公调工作室”人民调解员有效化解的矛盾纠纷,实行人民调解“个案补贴”、“以奖代补”和“日常工作”考核办法。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考核,由各公安派出所参考《常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补助办法》(常综治办〔2014〕12号)文件执行。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考核,根据《武进区人民调解工作考评奖励办法》(常武司字〔2013〕21号、武财行〔2013〕23号),分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人民调解能手两种形式进行考核奖励。
人民调解“日常工作”考核,由各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主要职责是:一是负责公安派出所移交的民间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二是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及法律法规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三是认真做好调解笔录,对调解成功的案件要制作调解协议书。四是做好区调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辅助人民调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是负责“公调工作室”内勤工作。二是积极协助专职人民调解员做好案件调解工作,做好调解笔录,制作调解协议书。三是认真做好有关调解数据的统计、上报、录入和文书的整理归档工作。四是做好区调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对“公调工作室”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每年年终评定一次,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迟到、早退或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
(二)工作态度不认真,对区司法局或公安分局的有关工作要求态度懈怠,不予积极配合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马虎草率,业务上经常出现差错的;
(四)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受到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凡年度内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将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工资或予以解聘。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十条 对“公调工作室”人民调解员年度报酬的5%实施绩效考核,对年度内被评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给予全额返回,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额外奖励。优秀等次奖励名额为10%,其他名额不限,以实际测评为准。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标准经费由区司法局和公安分局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