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塘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和管理,强化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建立节约型机关,根据《关于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武政办发〔2007〕35号)文件和《关于加强和完善镇、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武财农〔2011〕4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产管理范围
(一)、镇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含捐赠),凡产权属于镇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固定资产,都要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入账,集中管理。
(二)、符合下列重要条件之一的定为固定资产: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 (包括写字台、会议桌、沙发、椅子等);
3、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且使用地点基本固定的非批量资产(如:打印机、扫描仪、碎纸机、微波炉、电饭煲等)
4、房屋及构筑物;5、文物及陈列品;6、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资产管理分工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加强领导,按确定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镇财政分局、镇综合科和资产使用单位应该密切协作,明确分工,规范手续。镇财政分局、镇综合科和资产使用单位应分别设置台账,定期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管理分工如下:
(一)镇财政分局行使全镇资产购置的监管职能,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形态实行监督管理。
1、负责编制全镇固定资产购置预算,政府采购的业务指导工作。
2、负责对单位资产的添置、处置、报废提出审核意见。
3、负责对各单位固定资产添置、处置、报废台账登记及财务核算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各单位零星添置固定资产进行统一采购。
(二)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全镇土地、房屋、电力设施等资产的日常管理。
1、负责全镇上述资产的登记造册,价值评估,权证保管等管理工作。
2、负责经营全镇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3、负责全镇资产出租行为,及时收缴租金。
4、负责全镇上述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 镇综合科履行镇政府大院内资产的实物监管职能。
1、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盘点、清查、账物核对的监督管理。
2、对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增加等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购置提出初审意见。
3、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提出初审意见。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资产承担日常管理责任,保证资产实物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确保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完整。
1、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进行维修保养等工作。
2、做好本单位资产实物台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及调拨申报工作。填制《牛塘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三)、《牛塘镇国有资产调拨申请单》(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报镇综合科、镇财政分局审核确认,报镇领导审批同意。
4、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建立使用签字制度,落实到人,公共部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明确监管人。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由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原则上固定资产应保留在原单位、原岗位,在其办理所有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5、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盘点、账物核对工作。
三、规范资产管理
(一)资产添置
1、基建资产,严格按照“牛政发[2015]18号《关于牛塘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财务管理办法》”与“2016年10月份《牛塘镇建设工程、采购项目操作流程补充说明》”的规定执行。
2、资产的购置
资产配置要按照“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来进行。配置的资产,如有统一配备标准的,应当按照资产配备标准配置;如无配备标准,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1)资产配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大额、批量物品,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站采购,零星物品采购由镇财政分局采购,任何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2)原则上固定资产报废后才能添置相应的固定资产,并列入年度预算。
已列入年初预算的固定资产购置,购置前由使用单位填写《牛塘镇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四)、《武进区政府采购登记表》(附件五),按规定程序购置即可。
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原则上不得添置,情况特殊的,由使用单位打申请报告,提供相关依据,经分管领导、镇财政分局、综合科审核报镇长审批后,追加预算,方可按以上的规定程序购置。
(二)资产使用
1、镇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表、实相符。使用单位每年10月份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清查盘点后,资产管理员应向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清查结果,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应作详细说明,明确责任后编制《牛塘镇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清理盘点表》(附件一),经领导审批后报镇财政部门作处理。财政部门定期对各单位清查盘点情况进行检查。
2、使用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
3、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之间确需调拨资产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牛塘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附件二),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拨。
(三)资产处置
资产处置是指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行政划拨等行为。资产处置应履行报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镇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处置收入必须缴入镇财政专户,纳入镇财政预算管理。
经长期使用,不能修复,且非个人责任原因不能使用的设备,或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设备损失,由使用人员填写《牛塘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按账面原价填写,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财政审核,镇长审批后,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员根据审批表分别作账面资产和实物数量的减少,并由资产管理员及时在资产监管网上调整。由于个人保管原因或责任事故发生的设备毁损,须查明原因后根据责任大小确定赔偿金额,必须在个人赔款到位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处理。
涉及拆迁的,被拆迁单位应在拆迁协议签订后,将相关资料及时上报镇财政部分局、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由镇财政分局、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报区财政局国资科,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予以核销。
报废电器电子产品,如: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空调等电子类资产,统一交镇财政部门,送市财政局、环保局选定的再生资源回收机构实行统一回收处理。
资产出售:房屋、土地、交通工具、大型设备的出售遵循公开、公正、公开的原则,由镇政府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涉及国有资产中房屋建筑物或土地转让的,统一由镇政府按武政办发(2007)35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经审批不得办理相关资产的权证变更。
资产出租:实行公开竞租制度。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站、镇财政分局、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纪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成立出租招标工作班子,研究确定出租方案和发布招租公告,包括拟出租的内容、地点、面积、出租价格和承租条件。对承租人实行综合评标,以竞租人的资质、信誉、经营行为、投标报价等为评标要素,进行综合评分,择优确定承租人。租赁协议按镇统一格式,由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代表镇政府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镇财政部门作为合同的见证方,租赁期限一般为1-2年,特殊资产经镇统一商定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连同公开竞租的相关材料由承租人、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镇财政分局各执壹份。镇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登记出租台账并明确专人按期收取租金。
(四)资产收益
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纳入镇级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奖金等。
(五)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指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拍卖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
(一)、资产管理人员变动的移交
各级资产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验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二)、资产信息化管理
镇财政部门应按照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及时将有关资产增加、减少等变动情况登记进系统。每年年初将核对一致的资产数据以电子表格的形式发给单位,用于更新台账。
(三)、资产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镇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各级资产保管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擅自提供担保的;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凡因保管不力,致使固定资产被窃、损毁、遗失的,查清责任,给予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凡违反法律法规,给集体资产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办法自2017年 1 月 1 日起实行,由镇财政分局、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