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中(部)、中职校及有关学校: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教计[2012]47 号)、《关于贯彻的通知》(常教计〔2008〕3号、常财教〔2008〕2号) 、《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常财教[2015]7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常财教〔2012〕38号)、《关于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常财教[2015]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6学年度普通高中、中职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2016年秋学期国家助学金申办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6学年度普高、中职教育学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认定条件(认定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中职校在籍、在读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认定原则 1.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认定。 2.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应助尽助。凡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可申请。 (三)认定对象 1.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2.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残疾学生; 4.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5.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6.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 (四)认定材料 1.每生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户主页、父母页、本人页和学生全部兄弟姐妹页); 2.每生填报本年度《困难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纸质稿原件; 3.出具各类困难证明原件: ①持有低收入证件的经济特困家庭子女 A.低保对象:区民政局发放的《居民低保证》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原件; B.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区级扶贫办发放的《扶贫手册》或《帮扶手册》原件; C.特困职工家庭:我区总工会发放的本年度《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原件。 ②持有其他证件的经济实际困难家庭学生 A.孤儿: 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或《三无供养证》、《五保供养证》原件; B.残疾学生:残联发放的学生本人《残疾人证》原件; C.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警察子女:烈士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 ③其他情况致实际经济困难家庭的子女 A.班主任近期上门家访后出示较详细的家庭经济困难说明原件(须加盖学校公章); B.父母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开具的2016年上半年的月均收入证明原件(须加盖出证单位印章)或从父母工资卡所在银行柜面打印的2016上半年工资收入清单(加盖银行印章); C.各类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原件(以下具其一即可) a.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户:相关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原件; b.因至亲家人患重大疾病致经济困难家庭:近两年内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原件; c.父或母为残疾人致经济困难家庭:残联发放的父或母的残疾人证原件; d.父或母亡故致经济困难家庭: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 e.父母失业致经济困难家庭:江苏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全部信息页、顺序记载页); f.因重大突发事件致经济困难家庭:派出所、交警或其他责任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 g.父母离异的单亲且经济困难家庭: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h.家庭月总收入低致经济困难家庭: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原件。 (五)认定办法 1.各校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的相关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由一名校级领导具体分管,由教导处(政教或德育处、学生或学工处)主任、团委、年级组长、学生代表等担任认定评议小组成员,进行具体的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 2.9月14日前,各校充分做好相关资助政策宣传、普及工作。发放《告家长书》到全体学生家庭,组织多渠道向全校学生及家长、全体教工反复宣传本学段政府助学政策,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同时布置启动全校本年度困难认定工作。 3.9月19日前,在组织全面家访、上门调查的基础上,学校打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见附表),组织全体相关学生认真如实填写,并指导、明确相关证明材料和民政部门签章的标准要求等。 4.9月26日前,各校收集《认定申请表》签章后的纸质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组织校困难认定工作小组对照困难程度认定标准,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评议,签署民主评议结论,要有一定数量学生代表参与,确保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困难程度分类建议: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得将祖辈计算在内,根据学生家庭所持困难证明和其至亲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情况,分别界定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类,如遇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等因巨额支出而致实际特殊困难情况,参考人均月收入基础上可适当再调低一档界定。(三类困难认定分档标准可参照当前我市低保、低保边缘户人均月收入标准和最低月工资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30/1460/1770元以内) 5.9月30日前,对工作小组认定过的全部困难学生,学校按年级班级顺序排列,认真填报本年度《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申办情况学校汇总表》(以下简称《学校汇总表》)相关信息,以每个申报学生为单位,建立以“学校简称+班级、姓名”命名的独立电子文件夹,留存学生困难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件(《城乡低保证》、《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帮扶手册》、《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四类证件无需留存照片件),尽早返还学生本人全部证明材料原件,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并将单独命名的本校全部申报学生家庭证明材料电子档案、《学校汇总表》的电子表和纸质签章表、《认定申请表》的纸质签章表(按照汇总表顺序排列)报送所归属的区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签章。 6.10月21日前,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辖市区所属校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认定申请表》和《学校汇总表》,进行困难认定复核、签章,中心统一留存复核签章过的两表扫描件,并及时反馈复审结果、返还纸质个人申报表给各校; 7.10月28日前,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本区域困难认定和政策助学金申办确认和信息资料汇总工作后,填写《武进区学生困难认定和政策助学金申办汇总表》(以下称《区汇总表》),将电子表和签章纸质稿的扫描件一起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便于综合汇总存档。 二、2016年秋学期普高、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申报工作 (一)资助对象: 1.经学校困难认定工作小组评议确认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经学校困难认定工作小组评议确认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读和五 年制高职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前两年的在读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1.普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平均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根据学生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和本年度困难认定结果,2016年秋学期将分750元、1000元、1250元三档标准资助; 2.中等职业学校、高职校在读前两年的经济困难家庭学生,资助每生每年2000元,2016年秋学期将按1000元标准资助。 (三)申报办法: 1. 填表申报:学生及家长如实填报《困难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相关信息。 2. 公示上报: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同步在《学校汇总表》相关申办政策资助专栏内仔细填写并复核信息后上报。 3. 区复核汇总送审:区资助中心要对各校上报的各类表式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件复核,并在汇总填报《区汇总表》时,注意填报相关政策资助专栏内对应的信息,打印复核无误的纸质稿加盖公章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 4.区反馈: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将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各类政策资助学生名单、资助金额等通知到各学校。 5.系统录入:各校将复审通过学生信息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具体时间及操作要求将另行通知。 注:电子文档报送格式及要求: (1)报送总文件夹请命名“学校+2016年秋学生资助上报材料”,发送压缩包。 (2)学校上报材料内建“2016秋困难认定”和“2016秋汇总表”两个独立文件夹。 (3)“困难认定”文件夹内请将“学校签章的汇总表扫描件”单列标注,并以每个学生个体为单位建独立子文件夹,标注“学校简称+班级、姓名”,放置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4)学生个人困难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或照片件需逐一标注材料名称命名。
附件一:2016年秋普高和中职教育学生困难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 表1. 武进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家长及学校共同填报) 表2. 武进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国家助学金申办情况学校汇总表(学校填报) 表3. 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建档立卡户和特困职工户子女信息学校汇总表(学校填报) 附件二:《告家长书》及《对应困难证明材料报送列表》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16年9月14日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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