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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嘉泽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050/2016-0002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嘉政发〔2016〕32号 发布机构: 嘉泽镇  
产生日期: 2016-09-29 发布日期: 2016-10-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印发《武进区嘉泽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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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嘉泽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6〕32号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各部门:

    经镇党委、政府讨论通过,现将《武进区嘉泽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9日

 

 

 

 

 

 

 

武进区嘉泽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其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

第四条  嘉泽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审批与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完成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申请、审批、使用宅基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六条  宅基地规划和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在镇区规划范围科学论证公寓房的选址与建设工作。科学规划村庄布点,组织引导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村民建房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

集镇规划控制区及村庄规划为一般村范围内的民房,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有关村在村庄规划的自建区选址与建设论证工作。

第九条  严格控制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第十条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安排宅基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安排宅基地。

第十一条  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申请与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宅基地面积包括住宅和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不论新建、扩建和拆建住宅,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标准。

第十四条  符合《武进区嘉泽镇户有所居保障办法(试行)》要求的保障对象,依照本办法首先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建)立保障对象数据库。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初步审核后,认为符合保障对象要求的,上报镇建管所。

镇建管所采用农村宅基地“户有所居”保障数据库,会同国土所、规划科、农经站进行保障对象和规划利用审核,确认申请资格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

(一)出卖、出租、赠与他人住房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的;

(二)原宅基地改变用途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的情形。

宅基地审批与登记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寓房的分配工作。自建区宅基地分配按本办法的审批程序操作。

第十九条  前款符合宅基地竞拍要件的,执行《武进区嘉泽镇农村宅基地竞拍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保障对象(户)申请使用自建区内宅基地的,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户)持户口簿、土地证、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文件向当地村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村委初审后报建管所受理,及时组织国土所、农经站现场踏勘、拍照并核对,签注审核意见,实现联合会审,合一审核。

(三)公示。镇政府应将审批结果公示,七日内无异议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四)放样。建管所、国土所、“两违办”到现场进行放样,并形成放样记录。

(五)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明确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六)验收。房屋建造完工后,由保障户向村委及镇建管所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国土所等部门到现场验收。

(七)发证。验收合格后,保障户凭审批手续到相关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发证。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根据宅基地批准情况,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二十二条  获得批准使用宅基地或分得公寓房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拆除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退出原有宅基地。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建设和使用宅基地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解释权归镇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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