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嘉泽镇安置房及其公共设施维修管理工作,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提高维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安置户合理的维修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嘉泽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房是指嘉泽镇范围内,因征收或动迁,由政府统一建设,对被征收或被动迁人予以集中安置的公寓房屋(注:其中不包括统筹自建的安置房)。安置房及其公共设施维修,分为保修期内的维修和保修期外的维修。
第三条 镇物管科为安置房维修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他涉及的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积极主动做好配合。安置房竣工交付后,镇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让施工单位、物管科、物业服务单位(或企业)之间形成畅通的沟通机制。
第四条 维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一)安置房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由单幢安置房内业主或者单幢安置房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部位,一般包括住宅和商铺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安置房自用部分,是指除了房屋共用部位的其他部分。
(三)安置房公共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由安置房业主或者安置房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智能化、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四)保修期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应合同约定。
第五条 保修期内的维修工作程序:
(一)安置房自用部分维修。首先,安置户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或企业)提出报修申请,物业服务单位(或企业)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勘、核实情况。属于保修范围的,在《报修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附维修内容的相关照片和资料。其次,物业服务单位(或企业)联系原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察看现场, 5个工作日内(复杂问题10个工作日)提出维修方案,经物管科同意后联系原施工单位尽快完成维修工作,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完毕后,安置户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二)安置房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维修。物业服务单位(或企业)提出报修申请,并填写《报修表》,经社区审核确认后,物业服务单位(或企业)联系原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察看,5个工作日内(复杂问题10个工作日)提出维修方案,经物管科同意后联系原施工单位尽快完成维修工作,维修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维修完毕后,物管科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三)上述两种类型维修中,原施工单位经多次联系或函告后不能到场或者不予理睬的,由镇物管科及时报请镇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原施工单位落实维修。若在镇建设主管部门的督促下原施工单位仍然没有及时到场,经镇物管科、建设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同意由物业服务单位(或企业)另行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经审计后,由镇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分局从原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第六条 保修期外的维修工作程序:
(一)对安置房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由社区及物业服务单位(或企业)邀请零星工程维修施工单位(注:该零星工程维修施工单位应根据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确定,并订立按实结算合同)现场查看、分析,确定工程维修方案,编制施工预算,由镇审计部门预审。情况复杂的,可邀请镇建设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一起参与制定工程维修方案。
(二)对预算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由物管科、跟踪审计、零星工程维修施工单位在工程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后即可实施,完工后由物管科、审计科予以验收。以半年时间为一周期(物管科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日常零星维修的所有签证单汇总后由镇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对预算价在5万以上的工程,由物管科进行立项,按镇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程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镇验收小组在一个月内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三)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物管科应当立即安排对安置房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如果预算价格超过5万元,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即可先行实施,后期应完善相应手续。 (1)屋顶、墙体渗漏的; (2)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的; (3)安置房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 (4)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故障的; (5)其他安置房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6)自然灾害引发危及人身安全故障的情形。
第七条 物管科按相关规定,每年将安置房专项维修资金报镇财政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保修期限内的安置房自用部分,因住户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使用功能问题的,由安置户自行解决;
(二)超出保修期限的安置房自用部分的维修,由安置户自行维修;
(三)应当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的安置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四)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五)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六)安置房小区实行物业服务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安置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因物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房屋和设施的损坏,由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承担; (七)其他不应列支的费用。
第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依法接受嘉泽镇财政、审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条 镇各相关部门应通力合作,确保安置房及其公共设施维修工作落到实处。本办法由镇物管科负责具体解释。
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