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镇实际情况,为保障群众的居住权和居住安全,为切实解决近期规划控制区内部分群众的危房翻建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民房建设审批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嘉政发﹝2014﹞16号)、《关于修订民用、农用房屋审批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的通知》(嘉政发﹝2015﹞18号)文件规定,对我镇近期规划控制区内的民房翻建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1、近期规划控制区内的民房翻建,继续执行从严审批的政策。对群众提出的危房翻建需求,镇相关职能部门应组织现场堪察,能修缮加固的民房,原则上只能进行修缮加固。尤其是政府已经集中改造保留的嘉泽老街和夏溪西街的老街区,原则上不得原址翻建。
2、近期规划控制区内的民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同意对民房予以翻建。
(1)房屋产权明确无异议,且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属危房,已不具备修缮加固的条件。
(2)民房翻建审批必须符合我镇相关规划。
(3)将来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时,建房户应接受当时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无条件配合政府拆迁工作。
3、近期规划控制区内的民房翻建的控制条件:
(1)民房翻建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必须为原址翻建。
(2)民房翻建一般不得增加建筑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确需增加建筑面积的,必须经过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原则上不超过三层。
(3)镇区的民房翻建须符合本地区的建筑风格,尤其是沿街建设的民房,必须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保持外立面风貌与设计要求统一协调;对擅自更改外立面效果的,政府有权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明。建筑风格和外立面风貌导引由镇政府确定。
(4)房屋翻建时,不得影响四周邻居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给排水等合法权益,建房户必须四邻签字无异议,并自行协调相关矛盾。
4、其它说明:
(1)民房翻建申请人不得扩大原土地使用证的占地面积,如需扩大的,必须按政策先报镇国土分局,取得合法用地后报建管所受理。未取得合法用地的,一律不得新扩建或翻建。
(2)政府正在进行宅基地改革,待新的宅基地政策和村庄规划完善后,将按新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镇建管所负责解释。
嘉泽镇人民政府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