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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嘉泽镇(园区)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的规定
索 引 号: 014134050/2016-00032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嘉政发〔2016〕30号 发布机构: 嘉泽镇  
产生日期: 2016-09-20 发布日期: 2016-09-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嘉泽镇(园区)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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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镇(园区)关于严格规范公务接待的规定
嘉政发〔2016〕30号
 

各行政村(社区),镇(园区)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规范镇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活动,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武进区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武进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

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的接待工作。

本规定适用于武进区嘉泽镇、江苏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所管辖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参照执行。

  •  公务接待应严格按照事先申报、审批在前的要

求,做到从严从简、务实高效、公开透明,严禁各种形式和名义的非公接待。

  •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

强化预算约束,合理限定接待支出预算总额。预算内接待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四条 公务接待一般应由派出单位发出公函,特殊情况下也可电话沟通,接待单位凭公函拟定接待方案,填写《嘉泽镇(园区)公务接待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开展接待活动。公务接待一般应于接待前一至三个工作日进行申报。

第五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定点接待饭店。用餐时,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接待费用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安排烟酒。

第六条 接待住宿一般安排在指定接待宾馆,严格落实上级关于住宿标准的规定,严格控制住宿费用。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安排车型,减少随行车辆。

第八条 接待安排的考察活动,应深入基层、深入实际。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不得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第九条 公务接待期间,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召开的各类会议,会场布置须简朴,不摆放花草、水果。

第十条 公务接待过程中的私下聚会也要注意参与对象,除了客人来访、朋友聚会等正常人情接待往来,坚决避免其他以同学会、老乡会等名义举办的明显带有小圈子性质的聚餐活动。

第十一条 上级单位领导在我镇(园区)考察调研过程中的接待工作,参照上级具体要求拟定接待方案,填写《嘉泽镇(园区)公务接待审批表》报相关领导审批后开展接待活动。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等接待工作,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各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接待结束后,凭公务卡和有效材料到财政所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镇纪检监察室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意见,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单位(部门)、各村(社区)必须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加强转变工作作风,大力建设节约型机关,结合实际认真执行本规定。

附件:嘉泽镇(园区)公务接待审批表

 

 

 

                   

江苏省武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


嘉泽镇(园区)公务接待审批表

                       填表日期:

 

申请部门

 

接待事由

 

来访单位

               (共   人)

来访日期

 

会

务

是否需要会议室:是□   否□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务费用

 

接

待

用

餐

是否需要用餐:是 □  否 □

用餐人数

 

用餐时间

 

用餐地点

 

餐饮费用

 

接

待

住

宿

是否需要提供住宿:是□   否□

住宿时间

 

住宿地点

 

住宿人数

 

住宿费用

 

费用及预算

费用总计               ,是否在预算内:是 □  否 □

领导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1、审批时需将公函附在本表后;2、本表一式二份,部门留存一份,财政所一份(报销时,需将此表附在发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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