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园区)各部门、各学校、卫生院、各村(社区):
为全面落实《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武政办发〔2015〕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公共资源交易实际运作状况,就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预算管理
1、简化立项手续,集中申报项目
各部门根据以往年度实施的常规项目结合上级要求及本镇工作计划确定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和采购实施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向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进行申报。
申报计划中应明确工程实施主体、时间、项目概算、资金承担方式等内容,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会同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初步审核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申报计划通过后以文件形式统一立项并下发各相关单位,不需再单独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申报通过的项目作为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依据,结合项目的资金承担方式,列入项目预算。
2、加强工程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应对公有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实施的工程及采购项目必须列入本年度部门项目预算,未列入本年预算的项目必须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各单位申报项目前应做好项目前期概算。项目概算应包括土地成本、规划、设计、监理、审计等中介服务费、工程建安成本等项目应包含的所有内容。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中应抓好投资控制,严格执行项目概算,减少项目实施过程的追加及变更,杜绝超概算投资。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非概算项目或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追加投资概算超过10%的,必须由镇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3、加强工程变更预算管理
因工程变更需要或其他原因签订补充合同及协议的,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及协议需报财政、审计及公共资源交易站备案。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而擅自处理及超概算未经审批的村级项目,不得享受镇级补贴。
第二条 进一步明确各类工程及采购项目的发包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村(社区)集体资金,在规定额度内各类工程和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均需进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各单位不得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分解、细化,规避招标采购。各类项目进场交易额度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
2.工程建设的勘察、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按国家取费标准最低限额)在5万—30万元的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50万元工程物资类(含暂定价)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纳入本年度省、市政府采购集中目录的货物类和服务类(含分散采购项目)在限额标准以上,50万(不含)以下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须经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备案。
下列情况应由镇公共资源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党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1)应进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招标的项目,特殊情况进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或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包方的;(2)应进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的项目,特殊情况采取其他方式或直接发包的方式明确承包方的。
第三条 进一步明确计划外新增项目审批流程
村(社区)投资额1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须由村(社区)三委联审,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经镇审计部门编制标底后自行组织招投标。村(社区)投资额10万元以上项目参照镇级工程操作。
镇级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批后可采用直接发包、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直接实施,镇投资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项目实施方案需经镇公共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2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方案经镇公共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监理、审计、项目管理等中介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项目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项目的实施方案需经镇公共资源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20万元以上项目实施方案经镇公共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1、加强工程变更分级审核
建设单位需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因特殊原因需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进行变更,必须由监理单位、原设计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确认,逾期补签的工程决算审计时不予认可。
单项签证金额5万元或累计10万元以上,由镇(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党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单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及累计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单项2万元以下,变更按程序由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加强暂估价管理
暂估价和暂定金额应当合理设定,除总包范围内的装修装饰、幕墙、水电安装、智能化、钢结构等专业工程以及空调、电梯等大宗设备外,暂估价的合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0%,否则视为该项目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以暂估价或暂定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内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1、严格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接,严禁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单位应按阶段分别与负责项目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审计、材料设备供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项目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2、加强项目现场管理。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镇村工程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监理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督促监理单位履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相关职责。实行跟踪审计项目工程的变更、隐蔽工程的签证等必须由跟踪审计单位现场会签。
3、建立标后管理部门联动机制。
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各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中标单位有未严格履行合同等相关问题需及时与公共资源交易站联系,由公共资源交易站协调财政、审计、建管等相关部门协同处理。
4、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及物品采购工作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申请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项目需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形成固定资产项目须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入账等工作。
5、建立工程档案管理机制。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要求,镇村工程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0日内,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六条 进一步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加强审计监督
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实用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工程概算。2万元以上项目需由审计科安排编制项目预算,10万元以上项目需编制项目概算。
工程建设项目需经审计才能结算。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之日起30天内,向镇审计科提交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项目管理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备材料采购、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会议纪要等资料)、项目结算资料(包括造价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及计价依据等)、初步验收资料、竣工决算资料等有关资料。施工单位提交资料齐全后,审计科3日内安排审计中介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镇审计科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履行、工程项目的变更、施工现场的签证等情况进行审计,督促审计中介机构完善相关文字、照片及视频等资料的归档。
加强对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管理。工程项目经审计核减5%以内的审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核减5%—20%内的审计费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半承担;核减20%以上的审计费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条 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制定针对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审计等中介机构的管理措施与办法,制定考核办法,评价标准,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形成中介服务单位的信用管理机制。
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过程控制,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现场调查、台账检查及对相关单位、人员的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服务质量的动态监管制度。
第八条 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协作加强配合
明确项目申报受理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部门向镇公共资源交易站提出交易申请,由公共资源交易站提请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商议决定。经领导小组(党政会议)商议决定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需确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工作;镇规划建设科、建管所、水利站、交管所等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室职能,做好指导、监管和服务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站需负责指导项目立项、组织招投标等工作;镇审计科和财政分局负责预算编制、跟踪审计,建立完善工程项目台账;审计科和农经站加强村(社区)投资监管。
明确项目验收牵头部门。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工程建设项目由审计科牵头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由镇财政分局组织按规定程序履行验收手续。
第九条 责任追究
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参建单位的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串通暗箱操作、利用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中介机构或人员应及时采取有效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引导中介机构规范操作,提高服务质量。
2、机关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调整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文件规定与本意见有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未涉及调整部分仍按照以往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