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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洛阳镇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
索 引 号: 014133736/2016-00064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文件编号: 洛政发〔2016〕71号 发布机构: 洛阳镇  
产生日期: 2016-09-30 发布日期: 2016-10-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洛阳镇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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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镇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的有关规定
洛政发〔2016〕71号
 

各村、有关单位:

根据常国土资发〔2015〕190号文件,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我镇种植和水产品养殖的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规定如下:

一、坚持从紧原则,明确申报条件:

1、土地流转面积为5亩~10亩(包含10亩)以内,申报备案面积不得超过4m×8m=32㎡,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10000元整(人民币)。

2、土地流转面积为10~20亩(包含20亩)以内,申报备案面积不得超过4m×12m=48㎡,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15000元整(人民币)。

3、如经营者土地流转面积超过20亩(包含20亩)的,且申报备案面积超过4m×12m=48㎡的,需到市、区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规范设施模式,明确设施用途

1、所有设施的模式统一为彩钢板房(蓝顶、白墙),同时设施檐高不得超过2.6m,总高度不超过3.0m。

2、场地面积不得超过申请备案的面积。

3、所申报备案的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一律不得另作他用。

三、严格申报程序,明确设施管理

1、申请人(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所在村村民小组和村委对申请人(单位)流转地块、流转项目等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镇相关部门审核。

2、镇农林、建设、国土、城管等部门进行现场察看,审核相关材料,并形成汇总意见,申请人(单位)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过程中必须按照汇总意见实施。

3、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使用)的有效时限以“申报备案表”注明的时限为准。超过有效时限原申请人仍需继续申报备案(使用)的,或在原有效时限内申请人变更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申报备案手续。

4、凡涉及政府征用土地或政府工程项目的,以上所申请备案内的设施必须无条件拆除。

以上规定中的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到经营者自行拆除设施并按要求复垦到位后退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政发〔2013〕70号《关于洛阳镇农用地搭建临时用房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洛阳镇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程序

2.武进区洛阳镇设施农用地申报备案表

3.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

 

 

 

 

洛阳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下载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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