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武进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4日
武进区区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本区企业(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推动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2〕9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4〕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条 武进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简称区长质量奖)是武进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在武进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突出影响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或组织。
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常州市市长质量奖。
第三条 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及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区长质量奖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企业(组织)不超过3个,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管理理念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科学程序,评审区长质量奖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作为基本规则,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规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确保区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指导、监督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区长质量奖具体评审方案、评审规则、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区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二)负责受理区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三)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社会责任等;
(四)组织考评、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五)向区政府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区政府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六)其他与区长质量奖评审相关的工作。
评审委员会分别聘请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查、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和问询答辩等工作,专家评审组由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九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应充分听取和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上年度销售总额1.5亿元以上,其中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质量、环保、安全和财税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实施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质量管理成绩显著,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服务业实施服务标准化;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能耗和质量等指标位于行业领先地位,从事公益性业务的单位(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企业(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有产品出口境外的,出口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在国际市场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无由于企业(组织)主要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政府通报,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百分之百;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七)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高新技术和服务行业知名品牌等企业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区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评审工作的具体方案,正式启动评审工作;
(二)提交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按规定向所在镇、开发区人民政府提交申报材料;
(三)受理推荐。各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对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推荐意见;
(四)资格审查。在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组织)资格初审的基础上,由评审组专家对相关企业(组织)进行条件审查,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并通报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
(五)资料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程序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确定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
(六)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确定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名单;
(七)问询答辩。通过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评审组问询并进行答辩,专家评审组根据答辩情况,形成问询答辩意见;
(八)综合评价。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专家评审组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和问询答辩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后,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十)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奖候选名单,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奖的企业(组织)应当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获奖的企业(组织)可在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
第十四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企业(组织)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区长质量奖,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已经授奖的,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
初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三年内应每年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一份卓越绩效管理自评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符合性评价。评价结论有严重不符合的,经评审委员会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再次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价,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人民政府暂停或撤销其区长质量奖荣誉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获奖的企业(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污染、安全等事故的;
(二)发生国家、行业、地区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的;
(三)企业(组织)和利益等相关方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或产品、服务质量水平明显下降的;
(四)由于企业主体责任引起的出口产品遭国外退货、索赔、或被国外通报、被质检总局发出质量风险预警的;
(五)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评定等级为黄色或黄色以下的;
(六)有严重质量问题遭消费者投诉的;
(七)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发现获奖的企业(组织)发生上述情况,或收到获奖企业(组织)的相关书面报告时,应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组织或参与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组织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与区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伪造、冒用区长质量奖标志、证书或奖牌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获得区长质量奖已满3年的企业(组织),可再次申报区长质量奖。经评审再次获奖的,不占用当年的奖励名额,不再颁发奖金。
第二十一条 对综合评审排名前6位但未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授予武进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武进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监督管理,参照区长质量奖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9月10日发布的《武进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武政办发〔2013〕113号)同时废止。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