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市区被征地农民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的有序统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市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问题的会议纪要》(常州市政府办2016年第4号会议纪要)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提标幅度。常州经开区所属戚墅堰、丁堰、潞城街道被征地农民保障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由682元/月.人提高至780元/月.人;其他镇(街道)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由550元/月.人提高至670元/月.人(基础养老金210元/月.人,老年保养金460元/月.人)。
二、明确执行时间。2016年被征地农民保障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三、明确资金承担。我区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调整所增加部分资金按以下方式承担:常州经开区、高新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由各开发区全额承担,其他镇由区、镇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