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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6-00048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6〕4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6-03-18 发布日期: 2016-03-25 废止日期: 2019-07-31
内容概述: 武进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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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进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6〕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武进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决策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有序,有效提高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武进区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区本级(上级)和开发区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投)资建设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配套资源,需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由区本级政府或所属国有、集体公司及国有、集体控股公司投资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林水利、交通运输、能源、城乡公共设施建设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公益性项目;

(三)高新技术、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利用、现代服务业等重点扶持项目;

(四)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等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建设模式、审批管理、建设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在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应切实落实相关建筑标准和规范要求;工程设计应按总投资额实行限额设计,坚持以估算控制概算、以概算控制预算、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监察、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审计、环保、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区发展建设规划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能减排等相关规定。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突出重点、续建优先”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确保收支平衡。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资金来源的原则上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七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重大部署和重大建设规划,区各有关部门、开发区于四季度初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续建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论证,形成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交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加或调整。对因不可预见因素产生的应急项目,可采取半年度调整等办法,经区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第三章  建设模式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代建模式,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书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代建项目采取全过程代建,即从项目报批,到设计、施工、交付等,实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第十条  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合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项目采用代建模式后原则上不得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按规定尽快组织验收,及时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配合审计、国资管理部门做好审计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协调配合代建单位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负责对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审核;负责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监督工程建设和设计变更等;牵头推进工程前期征地、拆迁;负责或会同代建单位做好建设资金的争取和筹措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会同使用单位办理项目报批手续;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有关手续;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核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十四条  项目属地的职责:负责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及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区发改局应按照区政府通过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对项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进行批复。对未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或与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中确定的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差异较大的,区发改局不得进行项目建议书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区发改局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按相关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局审批。对建安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和规模、总平面布置、功能配套、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等。

第十七条  区发改局组织财政、住建、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相关技术规范,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召集相关专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投资估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代建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按要求向区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概算(含拆迁土地资金)。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从筹建起到竣工结束止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报送项目概算时须提供项目概算申请报告、可研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书等材料。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专家对代建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含概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概算部分须由区财政局出具相关意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区财政局的相关意见,由区发改局对初步设计(含概算)进行批复。当项目概算金额调整幅度超过批准的投资估算金额10%时,由代建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批。代建单位为项目概算执行的责任单位,项目概算一经批准,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和突破。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项目概算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限额设计及设计审查制度。项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工程项目应进行限额设计,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区发改批复的投资估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区发改批复的概算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二)代建单位应对项目设计进行多方案比选,其中对重大项目必须经多方案竞标优选,并经专家评审。

(三)代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并报发改组织初步设计审批。

(四)使用单位对项目的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核,主要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技术要求。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不得使用,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代建单位及设计单位对报审的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规定执行。区监察、审计、财政不参与项目材料、设备的定价工作。

项目招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或采购。

(二)代建单位应在招标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需经使用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定。

(三)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要做到准确合理,严格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条件,结合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定额、市场信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需要进行二次设计的幕墙、弱电、空调等专业工程在项目招标之前未进行深化设计的,原则上不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在进行二次设计后由代建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在招标时明确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合协调等费用的承担方式。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编制时代建单位应及时确定档次要求,原则上不设材料暂估价,列入招标范围竞争。对确实无法明确档次要求的部分材料、设备,以材料(设备)暂估价的形式进入施工总承包招标,在进行二次设计明确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代建单位作为双甲方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采购确定供应商。施工总承包服务费及配套费进入施工总承包招标,竞争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应按阶段分别与负责建设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测、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事项的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事项,并向使用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监理和现场管理制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代建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在建工程消防管理、文明施工等规定,确保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审计或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中介机构要择优选择,制订细化的审计工作方案,定期、不定期汇报审计情况。中介机构的确定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变更审核制度。代建单位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控制造价,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应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图纸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体现使用要求,减少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如确需变更应由代建单位提出书面变更要求,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经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批准后代建单位按变更进行施工。

第二十六条  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项目施工完成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先行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由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建设档案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及工程实物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同时将工程保修合同关系转移至使用(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不断提高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区将选取部分已建成的具有代表性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后评估。对整个项目的实施决策过程、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并做好评估结果的应用,为今后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各环节以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二)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综合监督和稽察,监督检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总预算、概算执行情况监督;

(四)住建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实施中各参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监管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镇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及其他非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简易流程图

2.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简易流程图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印发


 

附件1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简易流程图

 

 

区有关部门、开发区于四季度初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续建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并报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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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整理汇总后,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审核论证,形成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并报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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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对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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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审核通过后执行

 

 


 

附件2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简易流程图

 

 

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告报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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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按规定和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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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后报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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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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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初步设计后报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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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区财政局出具概算意见),根据评审意见(概算意见)进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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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办理建设等其他手续后组织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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