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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6-00041
主题分类: 医药卫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6〕3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6-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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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6〕36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武进区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

(三)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含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

(四)孤儿;

(五)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

(六)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职工”);

(七)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八)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享受重残补贴的重残人员;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医疗救助资金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根据救助需要和财力状况,利用下列资金来源多渠道筹集:

(一)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救助基金按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划转;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六)其他来源。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分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精减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对“特困职工”认定、审批、发证和年审工作。

残联负责享受重残补贴的重残人员的认定、发证和年审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相关卫生惠民政策。

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救助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职能部门认定,并及时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接。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增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办理参保手续和医疗救助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经有关部门动态复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第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门诊大病和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救助后,再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0元;

(二)除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门诊: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  就医规定

(一)市内就医

救助对象应按照分级诊疗及首诊转诊制度的要求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可直接按规定结算救助待遇。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不予支付。

(二)市外住院

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市外转院手续,职工医保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居民医保到转出医疗机构)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救助不予支付。

救助对象因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职工医保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居民医保到武进区域内的镇医院(卫生院)或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常州市武进中医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救助待遇。

第八条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信息互通机制

相关部门应继续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信息互通机制,做到资源共享。

第九条  监督管理

(一)定点机构应当规范医疗行为,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严格控制使用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切实落实卫生惠民政策,为救助对象提供价廉质优的医疗服务。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强化监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费用及医疗保险费用的监管。

(三)定点医疗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救助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费用,依法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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