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是指对法定监护人以积分排名方式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入读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凡办理居住证并在本区居住、工作,由本人申请并经区相关部门核准的流动人口,纳入本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范围。
第四条 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由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镇(开发区、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开发区、街道)依照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五条 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镇(校)排名的原则。
第六条 积分入学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具体内容见《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积分标准》。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可入读本区纳入积分管理学校的起始年级。
第八条 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由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区积分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
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