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武进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
为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清正廉洁,勤奋工作。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我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的基础上,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5.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依法行政。
二、议事范围
1.学习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及工作部署。
2.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
3.根据区委的决定,研究干部的选拔、配备、调整、任免、奖惩;后备干部的培养计划;重大人事管理问题。
4.根据区委的决定,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
5.党组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等重要事项。
6.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7.其他需要提交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
1.区政府党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
2.区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全体党组成员参加,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为固定列席人员,并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非党员副区长、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党组书记缺席时,一般不得召开会议,遇有紧急情况必须开会时,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临时主持召开。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人事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集党组会议研究处理的,党组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和区委报告。
3.区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汇总,拟出安排意见,报请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党组副书记确定。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分管党组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形成具体方案。重大事项应经过论证、评估和分析;涉及相关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4.党组会议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人事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一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5.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开会前三天通知到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同志应当围绕会议讨论的事项,认真准备意见,按时参加会议。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报告情况并履行请假手续。
6.区政府党组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决策。如党组成员之间有意见分歧一时难以统一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进行复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正确的集中。如发生需要改变集体决定的重要异议,应重新提请复议,任何个人无权否定或改变会议决定。
7.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形成区政府党组会议纪要,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四、决议执行
1.党组会议对重要事项一经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区委和上级反映,但在未更改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定的严肃性。
2.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其他成员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3.党组成员在贯彻落实党组决定时,如遇有新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汇报,必要时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4.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会务工作、负责编发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纪要、负责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督办落实。
五、议事纪律
1.参加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个人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杜绝发生失密、泄密事件。涉及干部人事任免,除党组决定由党组成员找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与有关人员通气。
2.会议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应当自觉申请回避。
3.党组成员应把维护团结作为自身的责任和义务。
4.党组成员必须置于党组集体领导和监督之下。党组书记对党组执行本规则负主要责任。党组成员违反议事和决策的程序、原则,不执行党组会议决议,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