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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切实做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常州市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因企业事业单位排污或由其他事件引发的以环境污染为主要灾害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水环境污染事件、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等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事件应急预案另行制定,不包括在本预案范围内。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的;
(7)跨市(区)界污染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跨市(区)界污染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Ⅳ级)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2 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武进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或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2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宣传报道工作。
(2)区监察局: 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3)区发改局:制订并落实环境风险行业结构调整方案并加大调整力度。
(4)区经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处置的通信保障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
(5)区公安局: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对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居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8)区交通局:组织协调内河航道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公路(含高速)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9)区水利局: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
(10)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11)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12)区环保局:负责环境风险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应急演练、培训。
(13)区安监局:负责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事故单位防止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14)区消防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3 联动与值守
3.1 应急值守
各成员单位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
3.2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3 应急救援
进一步加强各成员单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4 物资装备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3.5 安全防护
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设备,以保证现场人员的安全。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监控
有关职能部门、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并上报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4.2 预警
4.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颜色标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4.2.2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武进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先期处置
各镇(开发区、街道)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5.2 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联动工作。
当事态恶化难以有效控制时,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应将情况立即上报上级政府,请求支持和协调。
5.3 应急监测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和频次。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发展情况。
(3)应急监测及预测结果,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作为应急决策的依据。
5.4 应急处置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应迅速组织相关专业队伍,调集应急物资,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5.5 应急终止
5.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5.2 应急终止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领导小组按程序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
6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结束后,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各镇(开发区、街道)和各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7.2 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演练
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违法、违纪等行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常州市武进区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0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