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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常州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6-05-06    来源:武进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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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3月下旬武进区下发了《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作了进一步调整。

  此次调整的主要变化:救助对象从原3类人员增加到8类人员;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各增长10%;对就医医疗机构从区内扩大到全市所有武进定点医疗机构,并增加了市外转院的报销。现将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 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

  参加武进区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

  (三)城市“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含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

  (四)孤儿;

  (五)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

  (六)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上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下简称“精减职工”);

  (七)特困职工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八)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享受重残补贴的重残人员;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认定和待遇享受

  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由职能部门认定,并及时与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对接。

  区民政局负责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成员、“精减职工”;区总工会负责认定“特困职工”;区残联负责认定享受重残补贴的重残人员。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增救助对象,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办理参保手续和医疗救助登记手续,自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

  三、城乡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剩余个人支付部分按下列标准给予救助:

  (一)门诊大病和住院:医保可报范围内,起付线费用全额报销,个人自付部分再按8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0元;

  (二)除门诊大病以外的其他门诊:医保可报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80%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元。

  四、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如何就医

  (一)市内就医

  救助对象应按照分级诊疗及首诊转诊制度的要求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可直接按规定结算救助待遇。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不予支付。

  (二)市外住院

  救助对象因病情需要转市外住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市外转院手续,职工医保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居民医保到转出医疗机构)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救助待遇。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的,医疗救助不予支付。

  救助对象因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职工医保到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居民医保到武进区域内的镇医院(卫生院)或武进人民医院、武进中医医院、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新北院区)、常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救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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