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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工伤保险新规热点解读
发布日期: 2016-12-15    来源:中国武进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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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区人社局传来消息,省人社厅于今年10月底颁布了《江苏省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部分常见,但容易产生争议的工伤认定情况加以明确。意见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清晰辨别法律关系,三类人员无缘工伤

  意见指出,三类人员明确被列为不予认定工伤的对象,包括非法用工单位招用人员、童工和实习生。

  •非法用工单位,即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被依法吊销执照、撤销登记,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单位。此类单位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无法为其招用人员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即使能够提供人员因工受伤的证明材料,也不得认定为工伤。但可由社保行政部门判断是否符合工伤情形。

  •童工,即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劳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指出,任何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非法录用的童工不具有劳动者资格,也无法办理社会保险,不能认定工伤,可由社保行政部门判断是否符合工伤情形。

  •实习生,即在校学习一定理论知识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现场直接参与生产劳动的学生。意见明确,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由于实习生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作为工伤认定对象。受伤后,可通过民事程序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合理拓宽认定范围,特殊情形构成工伤

  为保障劳动者权益,意见拓宽了工伤认定范围,也将部分曾有争议的特殊情形合理纳入工伤保障范畴:

  •上下班途中受伤。“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孩子途中”等情形下受伤的性质备受关注。意见明确“上下班途中”可认工伤的三种情形:即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合理时间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活动的合理路线。

  •参加单位活动时受伤。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文体活动,属于“工作原因”,因此职工在参加单位活动时受伤,应当属于工伤。需特别注意的是,如单位以工作名义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属于“工作原因”,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作期间上厕所受伤。意见指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受到的事故伤害,还包括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 其中,“合理必须”与“不安全因素”是构成工伤的必要条件。

  果断化解认定争议,统一“48小时”起算时间

  由于因工死亡给职工家庭带来较大影响,从维护职工利益角度出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48小时”是一个难点。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是发病职工的第一发现者,在抢救发病职工时,少数单位为自身利益故意拖延至48小时,以延缓死亡时间;也有职工死亡前抢救超过48小时而不能认定为工伤,造成职工家属向用人单位索赔的情形。

  此次意见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点,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据医学专家解释,48小时是经过医学统计得出的时间段,如超过时间段,该疾病就不属于突发性疾病,而属于医疗保险中应当长期治疗的疾病。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方法、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享受的待遇标准、工伤复发后享受的待遇标准、转业及退伍军人因服役时受伤而旧伤复发的工伤认定等问题。 (薛欣涛 俞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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