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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2%降至1.5%,其中: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个人缴费的比例为0.5%。
此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是继2012年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单位21%降至20%)和2013年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原3%降低至2%)后,再次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参保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经办机构在核定应缴费额时予以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