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退税申报汇总表
2.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国际组织退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外 交 部
201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