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6-00048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公告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2016年第51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6-08-07 发布日期: 2016-08-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相关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2016年第51号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