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141号)等规定,现就下列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1)。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
二、关于“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的后续管理
(一)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纳税人若选择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报送《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扣缴义务人留存备查。
三、关于“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的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第三条废止后,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相关规定实施后续管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第二条关于“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的规定和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2.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2月1日印发
附件1
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奖励单位基本情况
奖励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获奖人员基本情况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照类型
身份证照号码
职务
获奖时间
获得股权奖励形式及数量
涉及单位名称
获奖金额
签名
股份数量(股)
出资比例(%)
科技成果基本情况
科技成果名称
基本情况说明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签章:
经办人(获奖人):
办理日期: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一、备案编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制。
二、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职务:填写获得奖励的纳税人在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中担任的职务。
四、获奖时间:填写纳税人实际获得奖励的具体日期。纳税人在备案时限内多次取得奖励的,需分别填写。
五、获得股权奖励形式及数量:在对应奖励形式下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的股份数量或出资比例。
六、涉及单位名称:填写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被用作奖励的单位名称。纳税人奖励涉及多家单位的,可一并填写。
七、获奖金额:填写纳税人获得奖励的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的价值。
八、科技成果名称:填写科技成果的标准名称。
九、基本情况说明:对科技成果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说明。
十、若获奖人员和科技成果基本情况填写不下,可另附纸填写。
十一、获奖人员办理时,所有项目均需填写,并在经办人(获奖人)处签字,同时加盖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签章。
附件2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扣缴单位基本情况
扣缴单位名称
总股本(实收资本)
地 址
电 话
分期缴税情况
分期缴税类别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分期缴税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纳税确有困难分期缴税
身份证照
类型
有价证券 种类
有价证券名称
有价证券代码
行权/认购时间
行权/认购价格
行权/认购数量
市场价格
应纳税
所得额
分期月数
谨声明:此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 扣缴单位负责人签字: 扣缴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代理申报机构(人)签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本表适用于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其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事宜。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扣缴义务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