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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和办理提取还贷的通知
索 引 号: 467286401/2016-000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常公积金〔2016〕 9 号 发布机构: 公积金中心  
产生日期: 2016-04-26 发布日期: 2016-05-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支持本市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现就我市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和办理提取还贷业务明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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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和办理提取还贷的通知
常公积金〔2016〕 9 号
 

   为支持本市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保障缴存职工权益,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现就我市出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和办理提取还贷业务明确如下:

       一、《缴存使用证明》的出具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

       (二)申请材料

       1.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2.职工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住房公积金储存卡。

       (三)出具条件

       1.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应与公积金信息系统中职工个人信息一致;

       2.在本市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下同)或仅有一次已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部门职责

       1.中心各办事处、分中心窗口受理职工申请(不受缴存区域限制),并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见附件)。

       2.归集管理处统一负责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对《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核实工作,并根据《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回执,标识职工异地贷款情况。

       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对象

       职工异地购房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且在本市无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贷款。

       (二)申请材料

       1.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还另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2.若职工提前部分还贷的,还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银行)出具的部分还贷凭证;若职工已还清贷款的,还需提供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凭证。

       (三)提取额度

       (1)职工及配偶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用于偿还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月应还贷款本息额的12倍。

       (2)若职工提前部分还贷,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部分还贷款金额。

       (3)若职工已还清贷款,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职工贷款还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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