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政办发〔2015〕1号《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劳模的浓厚氛围,现就调整区以上劳模(含区级及享受同级劳模待遇人员)荣誉津贴标准及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劳模荣誉津贴标准
对保持荣誉的离退休劳模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模发放荣誉津贴。其中:
(一)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300元;
(二)省部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200元;
(三)市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
(四)区级劳模荣誉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80元。
农民劳模和破产、关闭、改制、停产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其他劳模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应及时为劳模办理劳模荣誉津贴手续。
二、操作办法
落实劳模待遇的具体操作办法按区总工会等部门《贯彻〈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操作办法》(武工发〔2010〕47号)的精神执行。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可由所在单位到相关办理机构办理,劳动模范退休后到办理机构领取荣誉津贴;也可由所在单位按劳动模范相应等级的荣誉津贴标准,逐月或每年一次性发放劳动模范本人,并报区、镇两级工会备案。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