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塘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的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应急处理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控制措施
4.4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评价
5.2 奖励
5.3 责任追究
5.4 损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人员保障
7、 其它事项
8、 预案解释部门
9、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为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和规范我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底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社会公共卫生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江苏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编制。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 以上县(市)发生或者 10个以上县(市)连片发生疫情且在我镇发生的;
(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疫情连片且在我镇发生的;
1.3.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省有2个以上设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连片发生疫情且在我镇发生的;
(2) 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设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者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且在我镇发生的;
(3)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且在我镇发生的;
(4)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设区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且在我镇发生的;
(5) 国家农业部或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且在我镇发生的;
(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全市有2个以上县(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且在我镇发生的;
(3)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且在我镇发生的;
(4) 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全市有5个以上县(市)发生猪链球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且在我镇发生的;
(5) 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镇发生;
(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镇内呈暴发流行;
(3) 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发生的,需要由镇人民政府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镇的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的工作机制,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疫情、快速反应,严格处理疫情,减少损失。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建立牛塘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由镇长严晓国任组长、分管领导潘志峰任副组长,镇畜牧兽医站包兴大、农技农机站许新培、牛塘卫生院余鹤清、派出所叶立平、工商分局郑劳方、财政分局高岚、城管中队及各社区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2.1.1 部门职责
宣传:负责协调重大动物疫情的防制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制信息、新闻的管理。
兽医站: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参加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与疫点、疫区封锁期内的消毒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的调查。
财政分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转报及安排,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应急资金。
牛塘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服务业科: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责,依法组织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处,负责餐饮业、食堂等环节肉类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派出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交管所、城管中队、农林农机站:优先安排应急物资的调运,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进站和道路运输动物及产品的消毒,协助做好疫区、疫点的封锁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协助兽医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和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
社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配合上级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在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及后勤保障。
镇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镇兽医站,由镇政府分管镇长任主任,镇畜牧兽医站站长任副主任,镇畜牧兽医站成立紧急防疫小分队。办公室负责全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协调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牵头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组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人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3 疫情的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怀疑为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例,应及时向镇畜牧兽医站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村、社区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区,要在镇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必要时,根据要求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当外域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镇畜牧兽医站接到上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通报后,要服从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镇发生;各社区要按照镇的部署和要求,落实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辖区发生。
4.2.1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的应急响应按国家、省、市、区的要求采取相应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周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 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治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 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一旦发现重大动物疫病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4.3.1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划定:
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划定标准参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4.3.2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由区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强制扑杀、紧急免疫、严格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强制措施。
a、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a) 扑杀并销毁所有的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
(b) 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c) 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源。
b、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a)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入口设置临时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人员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b) 扑杀并销毁和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
(c)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d) 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e) 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c、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a) 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b) 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c) 按有关规定做好交通运输车辆的检查、消毒工作。
4.3.3 处理记录
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4.3.4 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预防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4.4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4.5.1 终止条件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2 终止程序
I级、II级、III级、IV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农业部、省、市、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批准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评估分析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损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助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由区农林局会同财政局制定。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补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捐助,民政要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保障系统
6.1 资金保障:
防疫经费保障:根据上级要求,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包括疫苗经费、注射经费、、监测经费及各类工作经费等)全部纳入镇级财政预算,保障防疫工作的需要。
建立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工具等。根据省、市、区要求,镇级储备物资所需经费不低于3万元。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计划。主要包括:(1)诊断试剂;(2)兽用生物制品;(3)消毒设备;(4)防护用品;(5)消毒药品;(6)通信工具;(7)其他用品。
6.3.1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区突发动物疫情的检测及初步诊断工作。
6.3.2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疫病的确诊工作。
6.3.3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本省范围内口蹄疫等疫病的确诊工作。
6.3.4 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确诊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建应急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城管、卫生、公安、工商、相关社区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3.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4.个人防护知识;5.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6.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7 其他事项
7.1本镇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加工、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
7.2 违反本预案规定,造成疫情扩散和蔓延,致使养殖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到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7.3实施本预案过程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
8 本预案由防控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9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