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O一五年度征收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实施意见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既要合理收好规费,又要支持企业加速发展,促使全镇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都能得到全面发展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征收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费收缴意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就征收中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原则
征收以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同时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优惠,以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有利于镇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征收对象
凡在我镇范围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
三、征收标准和征收机构
根据武政办发(2008)143号文件规定,按本单位职工人数(含外地职工)每人每年70元标准收取。由国税部门负责代收;个体工商户由协税护税办负责代收。
四、其他事项
1、以前所制订的有关企业规费征收政策一律取消,以本文件为准。今后如遇政策调整,则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作相应调整。
2、本意见由镇财政所代表镇政府负责解释。
3、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