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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的工作方案
索 引 号: 014133365/2015-00012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文件编号: 武环发〔2015〕152号 发布机构: 环保局  
产生日期: 2015-12-28 发布日期: 2015-12-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排污费操作程序,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收费新标准执行到位,根据《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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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的工作方案
武环发〔2015〕152号
 

经开区分局、各中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排污费操作程序,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收费新标准执行到位,根据《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2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征收范围

辖区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二、征收原则

1、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严格执行排污收费标准。

2、征收依据充分,核算金额准确、操作程序合法。

3、统一票据、统一征收、统一收费专户、统一管理。

4、告知缴费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办法和途径。

三、征收标准

1、 阶段性调整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基准标准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这三项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3.6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

自2018年1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这三项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将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

废水、废气中其它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变(废水每污染当量1.4元,废气每污染当量1.2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前三位污染物分别计征排污费。

在每一废气排放口,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前三位污染物分别计征排污费。

2、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

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3、关于征收标准加倍条件

对于列入征收范围的污染物,如某一种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仅对该种污染物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其排污费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

4、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原规定执行。

四、征收程序

1、宣传发动(时间2015.10.1~2015.12.30)

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同时广泛开展对排污者的宣传。

2、排污申报(时间2015.12.15~2016.1.30)

辖区内所有排污费按排污申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要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有关情况。排污者申报后如排污情况发生改变的及时重新申报。

各中队、经开区分局负责本辖区企业的排污申报、审核工作,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核算依据的顺序是,经有效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数。企业的自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情况的参考。

3、核算排污费(时间2016.2.1~2016.3.31)

按收费标准,审核后排污申报上的排污量,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填写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见附件1),表上必须要有核算人、审核人、分管大队长、分管局领导签名。

4、依法开征(时间2016.2.1~2016.3.31)

根据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制定《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见附件2),及时送达排污者。

5、依法征收(时间2016.4.1~2016.12.31)

各中队、经开区分局将本辖区排污收费企业的名单,征收金额,开户行及帐号及时交大队综合室汇总,统一征收。

五、工作要求

 1、强化宣传,提高认识。充分利用绿色工业协会宣教新环保法律、法规,开展环保检查及排污申报的契机,广泛宣传并在我局网上公示调整排污费标准文件,给各企业营造良好的排污费舆论及法制环境,增强他们依法、自觉、按时、足额缴费的自觉性。

2、强化学习,提升能力。学习方式采用自学、培训相结合,主要内容为《排污费使用管理条例》、排污申报、排污收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和施工工地噪声扬尘排污费的征收等。

3、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全局要高度重视排污收费工作,牢固树立一盘棋观念,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排污收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各中队、经开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排污者的排污费开征收工作。

4、强化推进、规范程序。规范收费程序是推进排法收费工作的根本保障,在排污收费工作中,要严把“三个关”,即排污染申报审核关,排污费核算审核关、排污费开征审核关,确保核算依据确凿,核算方法规范、征收程序合法,做到应收尽收,不失职不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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