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嘉镇各村(居),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有效保障我镇良好的生态环境,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我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协调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监督和管理
1、本镇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2、市环保局和镇环保办有权对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并可根据检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被检查、检测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二、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的防治
1、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2、企业的新、改、扩建,都应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3、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必须经市环保局和镇环保办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污染防治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市环保局和镇环保办同意。
4、有排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规定向市环保局申领排污许可证,并缴纳排污费。
5、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6、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被列入限期治理后,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7、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市环保局和镇环保办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三、企事业单位应负的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环保办将会同市环保局和其他依照法律和法规行使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于罚款。
(1)拒绝市环保局及镇环保办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按时缴纳排污费的;
(4)不执行“三同时”要求,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污染治理设施运转不正常或无故停运的;
(6)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到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2、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市环保局和镇环保办责令停止生产或者通用并予以处罚。
3、未经市环保局和镇环保办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局和镇环保办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4、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由市环保局和镇环保办根据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处于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5、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按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处于罚款或者责令停产关闭。
6、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企事业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7、对违反纪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有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希各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
武进区礼嘉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