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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六级以上革命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613/2007-00050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礼嘉镇  
产生日期: 2007-01-20 发布日期: 2015-09-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根据常民优[2006]18号文件,关于《常州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武进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解决在职六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的医疗问题,转发六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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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级以上革命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

根据常民优[2006]18号文件,关于《常州市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武进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切实解决在职六级以上革命残疾军人的医疗问题,现对我区在职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职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应当参加荣军医疗保险。

二、荣军医疗保险费标准及资金渠道。在职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六级以上在职残疾军人医疗保险费用由单位缴纳,单位缴纳确有困难的,从上级下达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中承担。

三、在职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参加荣军医疗保险后、享受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同等医疗保障待遇。

四、医疗费报销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超过规定范围的医疗费自理。

五、办理程序。由镇财政承担的,由镇财政所填写报表,经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办理;由单位承担的,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准入手续(每年1月份每人一次性缴纳15000元)。

六、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礼嘉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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