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民财[2005]17号、武财社[2005]21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调整我镇一、三级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一级(原为特等伤残)的由每月686元调整到795元,因战、因公三级(原为一等伤残)的由每月549元调整到636元,因病三级(原为因病一等)的由每月411元调整到477元。
乡镇
姓名
等级
伤残性质
原标准
新标准
月增发
2001.1.1-12.30指标
礼嘉
沈志光
三
公
549
636
87
1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