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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雪堰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41/2015-00021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雪政发〔2015〕18号 发布机构: 雪堰镇  
产生日期: 2015-03-13 发布日期: 2015-03-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雪堰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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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雪堰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雪政发〔2015〕18号
 

各村、专委会、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雪堰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雪堰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3日

雪堰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镇党委、政府、行政村和镇属站所,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本镇党委、政府、各行政村、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党委按照“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时,突出安全生产发展战略,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镇党委会每年不少于4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对涉及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任务、重大和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等事项,及时研究部署。

(四)配齐配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班子;加强镇村两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并为安全监管干部成长创造条件。

(五)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支持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

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支持政府相关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党委工作部门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一)组织部门负责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指标在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时的权重。

(二)宣传部门负责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全社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加大新闻报道力度,开展舆论监督,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三)政法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支持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党校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培训教育内容。

(五)纪检部门负责强化问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失职渎职行为和瞒报谎报事故的行为,以及安全生产事故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

(六)其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实施安全发展规划,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办公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梳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强化行政执法,加强部门联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确保每年安全生产专项投入,推进安全科技创新,夯实基层基础。

(五)从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和标准化建设力度,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并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六)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预案、法制、体制、机制),抓好应急演练、事故应急处置。

(八)按照江苏省基层安监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达标考核验收标准,根据属地监管对象、经济和人口规模,独立设置安监机构,核定监管人员,配齐配强安监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九)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八条  政府部门对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推进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职业卫生及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建设,并互相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一致抓安全生产工作的格局。

第九条  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切实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政府及其部门分管负责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

政府及其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本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本级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监管相关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专委会主任)。

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和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并定期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加强安全生产专项委员会建设,在本镇安委会的领导下,统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  党委、政府加强对村委负责人及其本镇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督促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自觉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党、政领导干部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一级抓一级,不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党委、政府每年对下行政村和本级党政有关行政村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将通报情况报告党委、政府及抄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选表彰先进时,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作为评价、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行政村职责

第十四条 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二)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三)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财产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四)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发生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镇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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