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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雪堰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541/2015-0005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雪政发〔2015〕79号 发布机构: 雪堰镇  
产生日期: 2015-11-05 发布日期: 2015-11-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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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堰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雪政发〔2015〕79号
 

各村、各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细则(试行)》(武委农〔2014〕4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委农[2014]45号

 

各镇(街道、开发区)经管站(科)、农机站(科):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资产

  农村工作办公室              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局

                                 2014年9月5日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规模养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武政发〔2014〕131号)、《常州市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武政办发〔2014〕135号)等的规定,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在武进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是指:

(一)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过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养殖水面的流转交易的;

(二)属于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采取规模经营形式进行流转交易的;

(三)通过招标、竞价、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养殖水面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

(四)农村集体养殖水面依法再流转的。

    第四条  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民主、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农村养殖水面流转交易,需遵循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接受区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交易条件

    第六条  农村养殖水面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权属明晰,证明材料齐全有效;

(二)经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三)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生态保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农村养殖水面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不利于重点承担保护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原流转交易合同约定其它限制流转的。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按“申请交易—审查受理—信息发布—受理报名—组织交易—成交确认—组织签约—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登记备案”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九条  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的转出方和受让方,提交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农村集体养殖水面的转出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转让申请表、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集体(村委会、社区),需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如为农地股份合作社或公司,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决议。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按所转让产权的类别分别提供其中之一或若干权属证明文件(所有权证、使用权证、承包经营权证、初次承包经营合同、农业知识产权类权利证明、股权证明等)。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决议、主管部门的批文等。

涉及产权所有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评估报告和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材料。

涉及产权使用权权属变更的,还需提交产权所有权拥有者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涉及再次流转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原承包合同;原承包方同意再次流转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如标的基本情况介绍,有无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

(七)委托经纪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采取联合转让的,应提交联合转让各方签定的联合转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转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据转出方提交的资料制作挂牌信息,分别在区农村产权所网站、区网上村委会等媒体和所在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养殖水面转出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物基本情况、交易设定条件及相关需发布的信息(区位、面积、农户数量、产业布局规划、交通状况、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交易底价等);

    (二)转出标的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期间,农村产权交易机构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洽谈。  

第十四条  凡对转出标的有受让意向者,应在挂牌期间按规定向农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承诺。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如为个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为集体(村委会),提供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公司,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四)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转让方提出的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同意受让农村产权的证明。

如为集体(村委会)应按规定形成同意受让决议;如为专业合作社,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章程、负责人身份证明、股东会议决议;如为公司按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如需上级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供相应同意受让批复。

(七)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八)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定的联合受让协议,并提交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办理受让相关事宜的推举书,以及相关文件材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  挂牌期满,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登记,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受让方受让通知书,积极引导各方进行洽谈交易。 

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商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拍卖、招标、竞价等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方式交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确定受让方后,应签订成交确认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相关水域滩涂养殖合同文本,签订农村养殖水面流转交易合同,并由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并在鉴证机构方盖章,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  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集体养殖水面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在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的过程中,发生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矛盾纠纷调处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试行)由区农业局、区委农工办(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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