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314/2017-00023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文广新〔2015〕28号 发布机构: 文广新局  
产生日期: 2015-11-03 发布日期: 2015-11-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武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阅读:

关于印发《武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文广新〔2015〕28号
 

各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高新区北区宣传办:

现将《武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5年11月3日


 

武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和强化补助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武政办发〔2010〕5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武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由区文广新局向区财政申请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武进区被国家、省、市、区级政府公布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第三条 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省、市、区级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由区非遗保护中心(文化馆)向区文广新局申报,列入区财政专项年度预算。

第四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实时监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和使用方法

第六条 补助经费是指对武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补助。具体包括:

(一)给各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的补助经费,用于已列入武进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给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的补助经费,用于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七条 补助经费发放办法

(一)严格执行补助经费发放规定,每个非遗项目保护补助经费按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各50%的比例发放。

(二)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在领取非遗保护补助经费时,一律提供正式发票和开户银行账号。没有明确保护单位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文化站作为项目保护单位,由文化站开具正规财政收据前来办理转账手续。

(三)单个非遗项目有多名传承人的,平均分配给该项目的所有传承人,并由每个传承人到区非遗保护中心(文化馆)办理领取手续。传承人的补助经费必须由本人领取,如遇特殊情况请人代领的,必须凭传承人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第三章 补助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区非遗保护中心(文化馆)负责补助经费的日常管理,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区文广新局可根据实施情况,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四章 补助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经费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经费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补助经费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十二条 接受各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区非遗保护中心(文化馆)应及时报告区文广新局,由区文广新局酌情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十三条 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区文广新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以各级政府下发的命名文件为确认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