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各直属医疗单位,各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民营医院,常州二院阳湖院区,区妇幼计生中心: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就诊秩序,提高妇幼健康技术服务资源利用效率,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5号)和《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州市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卫基妇〔2015〕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武进区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2月22日
武进区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妇幼健康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妇幼健康分级服务,明确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各级职责分工,构建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模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推动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分工协作、上下联动,逐步完善基层首诊、分级服务、双向转诊的妇幼健康服务分级诊疗模式,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提升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启动规范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助产技术、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6个项目分级服务; 2016年3月前基本建立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制度框架;到2017年,全区全面建立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制度,实行分级服务的妇幼健康项目(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除外)在区级以下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完成的服务量占全区总量的7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完善服务体系。健全以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主体,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镇(开发区、街道)计生服务站为补充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加强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升专业机构服务能力。医疗机构妇儿保门诊规范化建设合格率达90%以上。加强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增加妇产、儿科医生和助产士等岗位人员的配备,基层医疗机构要配备专职妇、儿保医生,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执业医师)。按照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完善相应的妇幼健康服务功能,加快技术发展。
(二)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关于建立武进区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的实施意见》(武卫妇〔2015〕7号)要求,加快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建设,推动和促进各级医疗机构助产技术、妇科、儿科等临床服务能力增强。实施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到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务实进修,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三)推动实行基层首诊。按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职责分工,将适宜基层开展的妇幼健康服务项目调整到基层,发挥专业机构对基层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首先对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6项群众需求量大、技术要求明确的妇幼健康服务按照《武进区首批妇幼健康分级服务项目清单(试行)》(附件1)要求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分级服务中的职责任务,结合基层服务模式改革,大力推进家庭(乡村)医生与妇幼健康服务重点人群签约,提供稳定的、个性化的签约服务,促进基层首诊机制的建立。
(四)健全双向转诊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群众方便、技术服务对口的原则,与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确保服务连续、患者安全、手续简便、通道畅通。加快建设区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并以高危孕产妇和体弱儿健康管理以及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等项目为重点,与市级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协作机制,加快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妇幼健康分级服务模式。
(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按照分级服务的要求,结合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加快完善妇幼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市级实现对接,逐步实现全市范围内妇幼健康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强化信息平台对妇幼健康分级服务的监管功能,开展分级服务重点指标的监测和预警。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推动预约挂号、预约转诊、结果查询、远程会诊、健康知识宣传、自我健康管理等便民措施的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妇幼健康服务模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将妇幼健康分级服务作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当前妇幼健康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局成立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附件2、3),协调和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分级服务。
(二)加强督导考核。以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高危孕产妇、高危新生儿和体弱儿专案管理率,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率、群众满意度等为指标,建立妇幼健康分级服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估制度,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现代传媒,大力宣传妇幼健康分级服务的重要意义和管理要求,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推进分级服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局将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统一医务人员的思想认识、凝聚共识,积极主动参与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项目服务公示,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接受服务。
附件1:武进区首批妇幼健康分级服务项目清单(试行)
附件2:武进区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3:武进区妇幼健康分级服务技术指导小组名单
附件1
武进区首批妇幼健康分级服务项目清单(试行)
一、分级服务项目
1、孕产妇保健服务:是指为孕产妇提供的定期、系统的健康管理和常见健康问题处理等服务,包括孕期保健服务、高危孕产妇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等。
2、0-6岁儿童保健服务:是指为0-6岁儿童提供的定期、系统的健康管理和健康问题处理等服务,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0-6岁儿童健康检查和指导、高危新生儿和体弱儿管理以及儿童常见病防治等。
3、助产技术服务: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包括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等。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它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它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5、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的筛查。
6、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是指对准备怀孕的夫妇在计划怀孕前提供一系列优生保健服务。
二、分级服务内容及要求
具体分级服务内容和要求见表1。
表1:
服务
项目
分级服务内容及要求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
镇卫生院(医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
区级/二级
医疗保健机构
市级/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一)
孕产妇保健
(1)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基本信息,配合镇(街道)医疗机构做好孕产妇以及妇幼卫生指标监测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2)开展产妇产后访视,对有异常情况的产妇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镇(街道)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处理。
(1)开展早孕建卡和产后健康检查。
①为辖区内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卡),提供首次产前检查服务。
②为辖区内产妇进行产后42天健康检查。做好产妇保健手册的收集、保管工作。
(2)提供孕产期保健相关服务。
①无助产技术资质的机构,提供孕早期和孕中期保健服务。在孕28周后将孕妇转诊到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孕晚期检查和住院分娩服务。
②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提供孕产期全程保健和住院分娩服务。
(3)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按《武进区高危孕产妇分类分级管理规定》(附件1-1)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做好分类登记、专案管理和转诊服务,并负责追踪随访工作。
(4)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指导和培训。
(5)做好信息和服务衔接。做好与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掌握的孕产妇信息衔接,及时向上级上报妇幼信息。
(6)其他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和当地规定,提供相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项目。
(1)做好孕产期保健服务,设立高危门诊,承担孕期保健和高危孕妇筛查等服务。不提供建卡和孕早期保健服务(区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除外),不提供产后访视服务。
(2)做好高危孕产妇管理。按照《武进区高危孕产妇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做好分类登记、专案管理和转诊服务。
(3)做好服务衔接。督促未建卡(册)的孕妇及时到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和接受产前检查。接受基层转诊,并将诊治情况及时反馈给转诊机构,将不宜在本级机构诊治的孕产妇转送至上级机构。
(4)提供干预措施。协助行政部门完成本地区孕产妇保健服务管理,并对本地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出改进管理的政策建议。
(5)推动服务发展。区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的需求变化,推广孕产妇保健适宜技术,负责对基层和同级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6)开展健康促进。制定辖区孕产妇保健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7)保健机构为责任地段内孕产妇进行42天健康检查,并填写保健手册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记录。
(1)做好孕产期保健服务,设立个性化孕产妇保健服务门诊。不提供建卡和孕早期保健服务,不提供产后访视服务。
(3)做好服务衔接。督促未建《孕产妇保健手册》的孕妇及时到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卡和接受产前检查。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的转诊,并将诊治情况及时反馈给转诊机构。
(4)提供干预措施。协助行政部门制定孕产妇保健服务管理技术规范、各级机构职责、建立制度等。并对全市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出改进管理的政策建议。
(5)推动服务发展。开展全市孕产妇保健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适宜技术,组织专项业务培训,开展基层指导。
(6)开展健康促进。制定全市孕产妇保健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二)
0-6岁儿童
保健
(1)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信息,配合镇(街道)医疗机构做好0-6岁儿童健康服务以及妇幼卫生监测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2)开展新生儿访视1次,对有异常情况的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必要时转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
(3)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办好儿童保健知识宣传栏,入户发放保健知识宣传资料。
(1)提供常规健康管理和疾病筛查服务。为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为辖区内0-6岁儿童提供满月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管理服务。按武进区高危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试行)(附件1-2)和武进区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试行)(附件1-3)做好高危新生儿和体弱儿管理。做好儿童视力、听力筛查及转诊等工作。进行儿童高危因素筛查,对Ⅰ类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对无力诊治的有高危状况的儿童按规定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
(2)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为辖区儿童提供入园(所)健康检查及在园(所)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执行)。
(3)做好信息和服务衔接工作。指导和督促村级医疗机构做好儿童信息收集和新生儿访视等工作,承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无能力承担的新生儿访视服务,完成妇幼卫生监测等相关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反馈。按要求完成妇幼保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系统相关信息录入。
(4)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宣传儿童保健知识。
(5)其他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服务能力和当地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儿童保健服务项目。
(1)区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①做好信息和服务衔接。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新生儿访视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接受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并将诊治情况反馈至转诊机构。做好责任地段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进行儿童高危因素筛查,对Ⅱ类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和转诊。
②做好儿童疾病筛查。规范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使用专业设备开展儿童视力、听力的筛查和诊疗、心理行为诊断性检查。不具备进一步诊疗条件的机构,应将筛出的异常儿童进行转诊。
③为辖区儿童提供入园(所)健康检查及在园(所)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相关要求参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等执行)。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等。负责对基层和同级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④推动技术发展和服务规范。受行政部门委托组建区级儿童保健协作组。研究儿童保健需求变化,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负责对基层和同级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⑤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2)其他区级/二级医疗机构
①为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原则上不提供国家规定的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服务,仅按执业登记范围提供相应的儿童保健服务。
②接收基层医疗机构儿童疾病的转诊治疗,并将诊治情况反馈至转诊机构。
(1)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①做好服务衔接。提供接受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儿童健康管理的转诊,并将诊治情况反馈转诊机构;及时将需要康复治疗等服务儿童转入下一级诊疗机构。提供个性化儿童保健服务。
②提供儿童专项疾病筛查。开展儿童心理行为、儿童视力和听力等疾病的筛查和诊疗。
③做好专案管理和转诊服务。市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协助行政部门修订本地高危新生儿和体弱儿管理规定,并负责对基层和同级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④推动技术发展和服务规范。受行政部门委托组建市级儿童保健协作组。研究儿童保健需求变化,引进和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组织专项业务培训,开展基层指导。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行业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评估检查。
⑤开展健康促进。制定全市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2)其他市级医疗机构:按照执业许可登记范围提供与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儿童保健服务。不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列的服务内容。
(三)
计划
生育
技术
(1)收集、掌握本辖区育龄人群的基本信息(计划怀孕、避孕措施落实情况等),宣传避孕节育知识,组织、协助避孕措施落实等。
(2)按规定发放避孕药具,并承担落实避孕措施的访视工作。
(3)采集、上报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可疑信息。
(1)经获准可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和药物流产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提供手术并发症的诊疗服务。
(2)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机构还须承担本辖区查环、查孕、随访以及避孕药具发放等服务。发现并甄别村级上报的避孕药具不良反应可疑信息。
(3)按有关规定上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
(1)提供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无痛人工流产)以及输卵(精)管结扎和吻合术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提供手术并发症的诊疗服务。区级医疗保健机构经批准可提供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
(2)做好信息和服务的衔接,指导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并接受其转诊;做好与镇级机构的信息衔接工作。做好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诊断和治疗。
(3)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还须提供以下服务:
①承担育龄人群孕、环情检查及随访服务;
②负责药具发放和管理,并对基层机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③开展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上报和诊断治疗工作。
④协助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区级医学鉴定。
(1)做好生殖健康服务。有条件机构提供育龄人群所需的生殖健康服务,并开展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服务所需的研究。
(2)提供手术服务。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药物流产、无痛流产)、终止中期妊娠手术以及输卵(精)管结扎术和吻合术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做好手术并发症和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上报、诊断和治疗。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还应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落实数据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督导。
(4)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医疗保健机构避孕药具发放管理、药具不良反应监测网络建设监督管理及督导考评。
(四)
助产
做好与镇卫生院(医院)/社区服务中心关于孕妇信息的衔接,并协助开展住院分娩相关政策宣传。
(1)提供接产服务。开展正常产、阴道手术助产的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以及软产道损伤的简单处理,提供产程观察、产房观察以及难产的识别和紧急处理等母婴安全监测服务。具备条件的可开展剖宫产手术。
(2)提供新生儿窒息复苏服务。
(3)预防产科出血。测量及估计产后出血量,重点做好产科出血的诊断、鉴别诊断与处理。
(4)提供转诊服务。对不能处理的产妇及新生儿,及时请会诊或转诊,并完成转诊前的处理,做好转诊过程中的陪护服务。
(5)做好信息收集和上报。按规定对本机构住院分娩的产妇和出生的新生儿做好信息登记和报送,做好《儿童保健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相关信息填写。
(6)对在本机构分娩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提供规定的母婴阻断预防措施。(7)按规定为符合接种条件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首剂乙肝疫苗;按规定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免费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8)接收孕产妇时,需收集其《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填写孕产妇系统电子信息,确保《孕产妇保健手册》和系统信息完整。
(1)提供接产服务。提供与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的正常产、阴道助产和剖宫产等接产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儿童保健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的相关信息填写。
(2)做好信息和服务衔接。按规定对本机构住院分娩的产妇和出生的新生儿做好信息登记和报送。接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孕产妇的诊疗服务,并将诊疗信息转至指定机构。
(3)开展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的诊断和急救服务。
①受行政部门委托建立区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急救中心或急救专家协作组,加强急救服务能力和制度建设。
②畅通全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接受下级和辖区内同级医疗机构疑难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会诊。对不能处理的疑难危重产科病人及时请会诊或转诊,并做好转诊前的处理和转诊过程中的陪护服务。
③提供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危急重症监测、快速诊断和初步抢救技术;开展新生儿窒息复苏及并发症的抢救。
(4)协助行政部门加强本地区助产技术服务行业的督查、指导等管理。
(5)按规定负责本辖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孕产妇孕期、分娩期、产后及所生的新生儿的母婴阻断措施,并完成规定免疫接种服务。
(6)接收孕产妇时,需收集其《孕产妇保健手册》,并填写孕产妇系统电子信息,确保《孕产妇保健手册》和系统信息完整。
(1)提供接产服务。提供与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的正常产、阴道产手术助产和剖宫产等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儿童保健手册》、《孕产妇保健手册》的相关信息填写。
(2)做好信息和服务衔接。按规定对本机构住院分娩的产妇和出生的新生儿做好信息登记和报送。接受下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转诊,并将诊疗信息转至指定机构。
①受行政部门委托建立全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加强急救服务能力和制度建设。
②畅通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并接受下级和辖区内同级医疗机构疑难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会诊。对不能处理的疑难危重产科病人及时请会诊或转诊,并做好转诊前的处理和转诊过程中的陪护服务。
③加强对基层急救能力的指导与培训。
(4)推动技术发展。开展助产技术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适宜技术。
(5)规范助产技术行业管理。协助行政部门加强全市助产技术服务行业的督查、指导等管理。
(五)
产前
诊断/产前
筛查
(1)开展孕妇产前诊断技术相关高危因素筛查。
(2)做好血清学筛查的标本采集、送检、结果反馈与随访等服务。
(3)开展产前诊断与筛查的宣传、咨询和健康教育。
(1)开展产前诊断与筛查的宣传、咨询和健康教育。
(3)提供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有条件的机构可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孕妇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与市妇幼保健院建立书面转诊关系,将筛查结果阳性病例转诊至市妇幼保健院,并做好阳性病例的随访工作。
(4)区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还负责本机构及辖区内有关产前筛查工作的质量控制以及筛查、转诊、确诊等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和上报。
(1)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
①提供产前诊断和筛查技术服务。提供国家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规定的全部项目和相应的筛查服务。
②做好服务衔接和信息管理。接受辖区内产前筛查机构的转诊,并将产前诊断结果反馈至转诊机构。完成区域内产前诊断(筛查)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信息管理工作。
③承担质量控制任务。对辖区内产前诊断和筛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做好本辖区产前诊断(筛查)相关人员培训。
(2)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质、但具备筛查条件的机构可提供产前筛查技术服务,并与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业务转诊关系。
(六)
孕前
优生
健康
检查
(1)收集掌握辖区内准备办理结婚登记对象、计划怀孕夫妇的基本信息。
(2)协助开展健康教育,发放宣传折页等,组织符合条件对象自愿到提供孕前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
(3)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协助开展早孕和妊娠结局随访。
(1)承担健康教育、知识讲座、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等任务。
(2)开展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服务,填写《早孕随访记录表》、《妊娠结局记录表》、《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全部完成后交至区级妇幼计生服务机构。
(3)有条件的镇级机构可以承担血、尿、阴道分泌物等样本采集以及常规检查等服务。
(4)负责归档保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纪录册》等个案资料,并做到一家一档。做好数据信息录入汇总上报工作。
(1)开展孕前健康检查和风险评估。
(2)开展孕前咨询指导、健康教育服务,对没有参加镇级服务的计划怀孕夫妇签订《知情同意书》;提供孕前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病毒筛查等健康检查服务,出具《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
(3)为孕前检查初步确定的高风险人群提供进一步检查、治疗和转诊建议。
(4)负责归档保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技术服务记录册》等个案资料,并做到一家一档。做好数据信息录入汇总上报工作。
(1)做好服务衔接。为孕前检查高风险转诊人群提供检查、诊疗服务,并将诊治情况反馈基层医疗服务机构。
(2)开展督导检查。市级妇幼计生机构每年对区孕检实验室组织实施室间质评,开展现场督导、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并及时通报;规范落实数据信息质量控制和审核上报。
备注: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均须做好与服务相适应的健康宣教工作。为本机构出生的婴儿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准确上报婴儿出生信息和产妇分娩信息等工作。
2、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和围产儿死亡监测、出生缺陷监测、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上报和总结分析;完成本级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妇幼健康服务和信息管理等进行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质量检查。
3、各级计划生育技术专业机构均须承担本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服务,计划生育服务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并承担基层服务人员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检查等工作。
4、武进中医医院须同时承担孕产妇保健、0-6岁儿童保健的镇级服务项目。
附件1-1
武进区高危孕产妇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试行)
高危妊娠是导致孕产妇、围产儿及新生儿死亡的重要因素。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选和管理工作,使有不同危险因素的孕妇能按其危险程度及时得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改善妊娠结局,降低孕产妇、围产儿及新生儿死亡率,依据《江苏省高危孕产妇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有关概念
妊娠期某种病理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称高危妊娠。高危孕产妇是指具有高危妊娠因素的孕产妇。
二、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根据妊娠基本情况、不良孕产史、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环境与社会因素等,将高危妊娠因素分为5分因素、10分因素和20分因素,具体参见《江苏省高危妊娠评分标准》(表2)。
表2:
江苏省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高危因素
高危因素分类评分标准
5分因素
10分因素
20分因素
一、基本情况
(1)年龄<18岁,≥35岁
(2)身高≤145cm
(3)体质指数:24<BMI<28
(4)轻度智力低下
(1)年龄>40岁
(2)体质指数:BMI≥28或
BMI<18.5
(3)产道(软、骨)畸形(含LEEP术后)、骨盆狭窄、胸廊畸形,脊柱畸形
(4)中度智力低下
(5)女方不孕史
(6)辅助生育技术后受孕
(7)孕妇本人、配偶及一级亲属遗传病
(1)重度智力低下
二、不良孕产史
(1)流产≥2次、宫外孕史
(1)三次自然流产史、围产儿死亡史、早产史、畸形儿史、阴道难产史、疤痕子宫(≤2次)、分娩次数≥3次
(1)疤痕子宫(≥3次)
(2)ABO或RH溶血症
三
、
妊
娠
合
并
症
1.心血管症
(1)原发性高血压;BP持续≥140/90mmHg(18.6/12KPa)<160/100mmHg(21.3/13.3KPa)
(2)心肌炎史
(3)心脏病心功能Ⅰ-Ⅱ级
(4)先心(非紫绀型)
(5)先天性心脏病术后
(1)原发性高血压:BP持续≥160/100mmHg(21.3/13.3KPa)
(2)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
(3)心脏病心功能Ⅲ-Ⅳ级
(4)房颤,先心(紫绀型)
(5)肺动脉高压
2.肝病
(1)乙、丙肝病毒携带者
(1)肝内胆汁淤积症(ICP)
(2)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
(1)重症肝炎、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3.肾病
(1)肾功能轻度损害
(1)肾功能中度及以上损害
4.呼吸道疾病
(1)哮喘
(2)肺结核
(1)开放性肺结核,粟粒型肺结核
(2)肺功能不全
5.血液病
(1)中度盆血(6≤Hb<10g/L)
(2)5≤血小板<10万/L
(1)重度贫血(Hb<6g/L)
(2)血小板<5万/L
6.内分泌病
(1)甲亢、糖尿病不需用药者
(1)甲亢、糖尿病需用药者、甲减
(1)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7.肿瘤
(1)子宫肌瘤或卵巢囊肿≥6cm
(1)恶性肿瘤
8.其他
(1)偶发癫痫
(1)性病(梅毒、淋病、尖锐湿疣)
(2)癫痫需药物控制
(3)精神病静止期
(4)自身免疫性疾病静止期
(5)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胆结石、泌尿系统结石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AIDS
(2)精神病活动期
(3)自身免疫性疾病活动期
四
发
1.胎位不正
(1)孕晚期横位、臀位
2.胎膜早破
(1)足月胎膜早破
(1)未足月胎膜早破
3.早产、过期妊娠
(1)34≤孕周<37
(2)孕周≥42
(1)孕周<34
4.妊娠期高血压
(1)妊娠期高血压,轻度子痫前期
(1)重度子痫前期、子痫及母儿并发症
5.产前出血
(1) ≥28孕周的边缘性及部分性前置胎盘、产前出血原因不明
(1)完全性前置胎盘、凶险性前置胎盘、胎盘植入、胎盘早剥
6.羊水量异常
(1)羊水过多或羊水过少
7.双胎、巨大儿
(1)双胎
(2)估计巨大儿
(1)3胎及以上
8.胎儿生长受限
(1)胎儿生长受限
9.胎动及胎心监护
(1)胎动减少/频繁
(2)胎心监护Ⅱ类
(1)胎动消失
(2)胎心监护Ⅲ类
10.母儿血型不合
(1)ABO血型不合
(1)Rh血型不合
(1)Rh溶血症
五、环境及社会因素
(1)被动或主动吸烟≥20支/日,滥用药物、酗酒
(2)早孕期接触禁忌药物、放射线及可疑致畸物
(3)临产前无产前检查、家庭经济困难(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暴力
注:
1、体质指数(BMI)=(体重kg)/(身高m)2*100%,(体重以非孕期和12周前为准)。
2、高危评分总分=5分因素的条数×5×+10分因素的条数×10+20分因素的条数×20。
三、高危孕产妇分类分级标准
(一)高危孕产妇分类
依据高危妊娠因素单项评分和累计评分值,将高危孕产妇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
Ⅰ类:高危单项评分5分,或累计评分10分。
Ⅱ类:高危单项评分10分,或累计评分>10至≤20分。
Ⅲ类:高危单项评分20分,或累计评分>20分。
(二)管理分级
原则上,Ⅰ类高危孕产妇在镇级/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管理;Ⅱ类高危孕产妇在区级/二级医疗保健机构管理;Ⅲ类高危孕产妇在市级以上/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管理。
四、服务流程与管理要求
(一)筛选
提供孕妇初次建卡/册的单位,通过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等方式进行高危妊娠因素的初筛,对具有高危因素的孕产妇按《江苏省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及分类方法进行分类、登记和随访。
提供孕中、晚期健康管理服务的机构,每次产前检查时也应进行高危妊娠评分,并实行分类登记和分级管理。
(二)管理
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属于本机构管理的对象,须建立专案并实行系统管理。
2、转诊与会诊
(1)转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医疗保健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范围的高危孕产妇,应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按分类和分级进行有序转诊(胎动消失及胎心监护Ⅲ类者原则上应在当地及时处理)。对于Ⅲ类高危孕产妇,原则上需先转到本辖区市级以上/三级医疗保健机构就诊。接诊机构对基层转诊来的高危孕产妇须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实施诊治,并将治疗结果反馈给转诊机构。必要时,辖区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予以协调。
(2)会诊:对需要会诊的高危孕产妇,原则上以区内会诊为主,必要时可请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会诊,充分发挥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综合诊治优势。
(三)结案
孕产妇高危因素消除后,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转回原转诊机构或结案,由基层医疗机构做好转诊单的保存等后续工作。
附件1-2
武进区高危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强高危新生儿的筛选和早期干预,降低新生儿死亡率以及智力低下、脑瘫等疾病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依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江苏省高危新生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高危新生儿概念
高危新生儿是指在胎儿期、分娩期和新生儿期存在影响儿童身心健康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二、高危新生儿分类
根据各种高危因素对儿童生长发育影响程度不同,将高危新生儿分为A、B两类,具体参见《江苏省高危新生儿分类表》(表3)。
表3:
江苏省高危新生儿分类表
高危新生儿分类
A类
B类
(1)母亲有异常妊娠及分娩史。
(2)高龄分娩(分娩年龄初产>35岁,经产>40岁)。
(3)母亲患有残疾(视、听、智力、肢体、精神)并影响养育能力者等。
√
母亲孕期患有TORCH感染
(1)母亲孕期患有中度以上妊娠期高血压综合症。
(2)母亲孕期患有中度以上妊娠期糖尿病
早产
32至未满37周
小于32周
低出生体重
2000-2500g
小于2000g
足月小样儿
新生儿窒息(宫内、产时或产后)
Apgar评分7-8分、
宫内窒息
Apgar评分小于7分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
轻度
中、重度
新生儿颅内出血
Ⅰ、Ⅱ级
Ⅲ级及以上
高胆红素血症
轻、中度
重度以上高胆红素血
症、急性胆红素脑病
持续性低血糖
新生儿期严重感染(新生儿肺炎、化脓性脑膜炎、败血症)等
患有遗传病或遗传代谢性疾病(先天愚型、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苯丙酮尿症)等
同时存在三项及以上属于A类高危因素
三、管理分级
原则上,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高危新生儿的筛查,并对筛查出的高危新生儿进行登记管理。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合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高危新生儿的筛查工作。
A类高危新生儿,一般由区妇幼保健机构接诊并进行专案管理。对评估结果可疑或阳性者,由本机构进行干预治疗;本机构无力治疗的,转诊至有关医疗机构专科门诊 进行诊疗。
B类高危新生儿,一般由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接诊并进行专案管理,必要时转诊至有关医疗机构专科门诊。
对同时存在三项及以上A类高危因素者转为B类高危新生儿进行管理。
四、服务流程和管理要求
(一)高危新生儿的筛查
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进行规定的健康检查时,通过询问家长或查阅有关病历资料,筛查高危新生儿并进行登记和分类。
(二)高危新生儿的转诊、接诊
基层儿保门诊等按照高危新生儿分类,填写高危新生儿转诊单,并指导和督促家长带孩子前往相关机构作进一步确诊与专案管理。基层儿保门诊对转出后的高危新生儿要做好追踪随访工作。
接诊高危新生儿的机构应对基层转诊的高危新生儿做全面检查,并按规定进行专案管理。在收案管理期间,完成对高危新生儿的定期检查。
(三)专案管理要求
1、A类高危新生儿的管理。区妇幼保健机构对接诊的A类高危新生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进行随访(每季度至少1次)和生长发育评估。对随访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情况的儿童由本机构进行干预治疗,或转诊至相关机构进行诊疗。
2、B类高危新生儿的管理。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对B类高危新生儿进行专案管理,定期进行随访(生后6个月内每月随访1次,生后7-12个月至少每2个月一次)和生长发育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咨询、指导、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必要时根据病情需要转诊至相关医疗机构。
(四)结案与转归
连续两次评估正常,并年满1周岁的高危儿童可结案,并按时转回基层继续进行系统管理。基层儿保门诊做好转诊单的收存等后续工作。
(五)管理指标
高危新生儿漏筛率≤5%;高危新生儿转诊率≥95%;高危新生儿规范管理率≥80%。
附件1-3
武进区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
体弱儿的筛查、诊治和随访等管理工作是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与促进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苏省实施办法》,强化体弱儿管理,提高儿童健康管理质量,进一步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依据《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江苏省体弱儿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体弱儿范围
1、营养与体格生长方面:满月增磅不足600克的婴儿、营养性缺铁性贫血、中重度营养不良、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儿童单纯性肥胖等。
2、反复呼吸道感染、反复肠道感染等。
3、先天性缺陷方面: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等。
4、心理发育方面:精神发育迟滞、语言障碍、情绪障碍等。
5、五官方面:弱视、屈光不正、先天性听力障碍等。
二、体弱儿分类
根据疾病等对儿童生长发育影程度不同,将体弱儿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三个类别,具体参见《江苏省体弱儿分类表》(表4)。
表4:
江苏省体弱儿分类表
体弱儿范围
体弱儿分类
Ⅰ类
Ⅱ类
Ⅲ类
营业性缺铁性贫血
(1)中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2)轻度贫血经铁剂治疗4周后,复查血红蛋白未上升者
重度营养性缺铁性贫血
中、重度营养不良
中度低体重
(1)中度生长发育迟缓或/和消瘦
(2)中度低体重经2个月的社区管理效果不明显
重度营养不良
满月增磅不足600克的婴儿
单纯性肥胖
轻度肥胖(体重超过同身高同性别标准体重20~29.9%)
中度肥胖(体重超过同身高同性别标准体重30~49.9%)
(1)重度肥胖(体重超过同身高同性别标准体重50%)
(2)轻、中度肥胖儿经6个月的管理效果不明显
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
初期(早期)
活动期(激期)
佝偻病经2个月治疗后仍为活动期
反复呼吸道感染、反复消化道感染
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等先天畸形
稳定期
进行手术治疗者
精神发育迟滞
语言障碍
情绪障碍
弱视、屈光不正
先天性听力障碍
三、体弱儿的管理分级
1、Ⅰ类体弱儿:一般由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儿保门诊负责建立专案进行规范管理。
2、Ⅱ类体弱儿:一般由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专案管理。区妇幼保健机构无力承接的,可转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有能力诊治的医疗机构管理;也可经区妇幼保健机构备案登记后直接由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转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有能力诊治的医疗机构管理。
3、Ⅲ类体弱儿:一般由市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有诊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接诊并实行专案管理。
(一)体弱儿的筛查
由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儿保门诊对照《江苏省体弱儿分类表》等规定的体弱儿收案范围进行登记收案。
(二)体弱儿的转、接诊
基层医疗机构儿保门诊对筛查出的可疑Ⅱ类、Ⅲ类体弱儿,及时填写体弱儿转诊登记本和体弱儿转诊单,并指导其前往相关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确诊。
妇幼保健机构的儿保门诊或专科门诊对基层转诊来的体弱儿要做全面检查,对确诊的Ⅱ类、Ⅲ类体弱儿要认真做好专案管理;如不属于Ⅱ类、Ⅲ类体弱儿的,及时转回原转诊机构,并做好衔接和指导。
(三)体弱儿的专案管理
1、Ⅰ类体弱儿管理:由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专案管理。
2、Ⅱ类、Ⅲ类体弱儿管理:基层儿保门诊将筛出的可疑Ⅱ类和Ⅲ类体弱儿按分级管理要求转送到妇幼保健机构或有诊治能力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专科门诊进行专案管理。在收案管理期间,要按规定完成对体弱儿的定期健康检查。基层儿保门诊对转出的体弱儿要做好追踪随访及后续的定期健康检查等工作。
(四)体弱儿的结案
各级儿保门诊对达到结案标准的体弱儿,应及时结案并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由基层医疗机构做好转诊单的保存等后续工作。
体弱儿漏筛率≤5%;体弱儿转诊率≥95%;Ⅰ类体弱儿规范管理率≥95%,Ⅱ类、Ⅲ类体弱儿规范管理率≥80%。
附件2
武进区妇幼健康分级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狄旭东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云娟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张海英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服务科科长
张卫星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控科科长
贺 璞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初保办副主任
徐春平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副科长
张虎彪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
恽 艳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
金海莲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妇幼健康服务科,张海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3
武进区妇幼健康分级服务技术指导小组名单
李 黎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医师
李晓玲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方 明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刘晓霞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刘爱民 武进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钟丽燕 武进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医师
冯罗华 武进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医师
邹梅芳 武进中医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潘 瑛 武进中医医院儿科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