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各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各企事业单位卫生室、个体诊所,局机关各科室: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各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为进一步加强对开展义诊活动的管理,防止个别单位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根据原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文件精神,现对在武进辖区内开展义诊活动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区卫计局支持各医疗卫生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区卫计局医政科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内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辖区内的医务人员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义诊,并于开展义诊活动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到区卫计局医政科备案;注册地点不在本辖区内的组织单位到本辖区组织义诊时, 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到武进区卫计局医政科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武进区卫计局医政科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活动方案。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参加义诊活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卫计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六)本辖区内一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单独组织开展义诊活动,仅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武进卫生信息网将备案材料(一)和(二)报局医政科沈洁处。联系电话:86310262。
四、区卫计局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收到备案后、义诊活动前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五、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区)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六、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计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工号牌。
七、义诊组织单位不得向参加义诊咨询活动的群众免费发放药品等。
八、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区卫计局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计行政部门有权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区卫计局医政科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三)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四)超出上报区卫计局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五)弄虚作假骗取区卫计局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六)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九、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区卫计局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