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各镇卫生院(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民营医院,各公安派出所:
现将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苏卫妇幼〔2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
2015年11月10日
下载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