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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城镇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7X/2015-00008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城委办〔2015〕7号 发布机构: 城管局  
产生日期: 2015-06-18 发布日期: 2015-06-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制定武进区城镇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包含了适用范围、管理职责、管理标准、管理程序、监督考核、规范疏导、收费与公共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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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城镇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武城委办〔20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

现将《武进区城镇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

 

 

 

 

 

 

  
 

 

武进区城镇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行为,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以及《区政府关于武进区城镇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4〕46号)、《武进区城乡市容环境提升三年计划(2015~2017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城镇占道经营规范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适用范围

  •  

本办法所称占道经营是指行为人基于经营目的,占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地铁通道及其他公共空间,进行摆摊设点、店外展销、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管理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各类占道经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辖区内各类占道经营的审核、疏导、整治等工作,原则上由隶属于各镇(开发区、街道)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负责,并受区城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属地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占道经营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标准

1、内容:临时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各类公益咨询以及宣传、单位庆典和商品展示等活动。

2、时间:仅限于国家法定重大节假日、双休日、圣诞节以及商业开张、周年庆活动(商业开张及周年庆活动时间原则上为1-3天)。

3、场地:需满足展台、亭棚设置后,留有不少于3米的人行通道,且不得占用盲道。

4、要求:保持现场周边环境整洁干净。展示商品时只能对相关产品介绍、咨询、推广,不得以高音喇叭及大型显示屏招揽生意,不得将批量产品放置现场,不得以展示活动为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销售活动。

5、安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临时占道安全责任;活动预计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先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安全许可。活动搭建设施属于大型封闭性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消防部门同意。

四、管理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公共场地上进行临时占道的,必须于临时占道日3个工作日前向属地政府城管中队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人须提供如下材料:

(1)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2)临时占用道路的效果图或实景照片;

(3)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征求相邻关系人意见的相关文书;

(6)占道期间安全、市容环卫责任等承诺;

(7)其它需提供的部门前置审核材料。

2、属地城管中队接受申请后,及时对申报的相关资料予以初审,并组织队员到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果,对申请内容详细审查后报中队负责人审核,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告知申请人。准予设置的向申请人发放准予设置的书面通知;不同意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设置的书面通知应留在现场以备核查,并做好相关案卷的归档工作。

3、对于占用面积大(50平方米以上)、活动时间长(3天以上)或预计参与人数多(200人以上)的占道活动,须向区城市管理局及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备案。

五、监督考核

占道经营管理工作纳入到全区城镇长效管理考评中,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对全区临时占道行为进行考核。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进行扣分:

1、进行临时占道活动但现场不能提供准予设置通知书的;

2、经审核同意后擅自变更、扩大占道点位的;

3、对于在临时占道期间造成环境污染、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4、不符合临时占道管理标准而准予设置的;

5、其他因临时占道而影响市容管理情形的。

六、其他占道经营的规范疏导

1、早餐车、报刊亭和临时摊贩审核,严格按照“主干道(街道)严禁,次干道(街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要求设置,划定经营区域,明确经营时间,控制经营内容,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摊点保洁管理,确保摊收场清,做到规范有序、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2、对拟在次干道、背街小巷设置的临时摊贩,应先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季节性农产品销售需占道经营的,应充分考虑行车行人交通安全。具体由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组织实施,落实管理责任,并报区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备案。

3、水产、鲜活、肉类加工等易造成场地污染的项目应全部进入市场内经营,严格控制上述产品的占道经营。

七、收费与公共利益

1、对本办法中的所有占道经营行为应由属地政府负责收取占用城市道路费,具体标准按江苏省有关规定执行。除依法收取占用城市道路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占道经营者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2、因区重大活动或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公共利益的需要,镇(开发区、街道)负责调整、转移、取消占道经营区域,占道经营单位和个人应无条件腾退所占用道路及场地。

八、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2.临时占用道路申请审核表

        3.临时占用道路告知承诺书

 

 

 

 

 

 

 

 

 

 

 

 

 

 

 

 

 

 


  抄送:区公安局、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局。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18日印发

 

 

  
 

 

附件1

临时占用道路申请表

 

   申请人

公民

姓名

 

年龄

 

电话

 

住址

 

单位

名称

    

负责人

 

   电话

 

地址

 

申

请

事

项

申请占用原因

 

申请占用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申请占用地点

 

申请占用工程量

长度(m)

宽度(m)

数量(处)

面积(㎡)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办证

须知

一、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行政法规)第十四条;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申请占用地点平面图;

4、建(构)筑物或设施的名称、性质、用途、存续时间等;

5、现场效果图;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接收→受理→现场勘验→审核→决定→发放设置通知

四、受理地点、电话:

1、地点: (各镇城管中队)

2、电话: (城管中队电话)

                       

附件2

临时占用道路申请审核表

 

事项

    

申请单位(人)

    

受理时间

    

现场查

勘意见

    

    

    

   查勘人员:

                          年   月   日

初审

意见

 

 

                  年   月   日

审核

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

临时占用道路告知承诺书

告知单位:                   承诺单位(人):

一、告知内容

1. 你(单位)申请的临时占道应严格按照所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数量规范设置。临时占道期间搭建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装质量,保证临时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做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切实加强各项安全措施,如因安全问题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2. 你(单位)在临时占道期间,应确实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义务,保持临时占道区域范围环境整洁,现场秩序良好,做到无烟头、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污物和废弃物,自觉接受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如在临时占道期间,未按以上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 你(单位)临时占道设置的场所,必须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文件真实有效,临时占道期间,如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4. 你(单位)在临时占道期间,所售物品均为正品商品,不得有假冒伪劣商品,如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5.临时占道期间,如遇区重大活动、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时,你(单位)应自行无条件服从拆除。

6、临时占道期间不得占用盲道、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对告知书的内容已认真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经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告知书的要求慎重作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承诺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承诺单位(人)承担法律后果。

    承诺履行告知的上述五条义务,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告知单位:                         承诺单位(人):

承办人员:                       承诺单位负责人:

                                 联系方式:

告知日期: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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