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武进城区围挡广告的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形象,根据国家、省、市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武进城区围挡广告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
武进城区围挡广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围挡广告的管理,提升城市市容环境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建厅《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武进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指围挡广告是指利用建筑工地、拆迁工地、收储地块等设置围挡设施,用于自身宣传或社会公益宣传的各类户外广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城区东至青洋路、南至武南路、西至湖滨路、北至区界范围内的各类围挡广告的管理。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 设置围挡广告应达到设计规范、结构安全、布局美观的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广告设施应设置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以内,不得占用道路、道板或绿化带等用地红线外的区域。建筑工地围挡因基础、地下室开挖等原因,确需占用项目用地红线外区域的,围挡变更方案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城管部门审批,并在基础、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围挡设施应退回项目用地红线内。
(二)广告设置应由具备相应制作、安装资质的公司承担,并严格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要求组织施工。
(三)依托墙体设置的围挡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3米;依托钢结构设置的围挡广告,不得直接与地面连接,需增设40-50厘米高度的砖墙基础,连接处空隙不得超过5厘米;围挡广告设施高度不得超过6米。
(四)同一立面的围挡广告设施所用材质应一致,设施设置高度必须一致(除出入口)。
(五)围挡广告发布内容仅限于该地块自身商业产品宣传或社会公益宣传,不得发布与该地块不相关的商业产品内容。
(六)广告发布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内容健康向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带有商业欺骗或误导情形。
(七)城区主要商业街沿线、商业集中区周边以及城市主要节点的围挡广告,原则上应增设照明灯光和画面边框设施。
第五条 设置单位必须预留部分固定版面,用于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不得少于地块围挡广告总量的30%。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六条 凡需设置围挡广告的单位,须携带相关资料向区城管部门提出申报。对于符合设置要求的,由区城管部门发放《武进区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单》。广告设施安装和验收工作,由区城管局负责验收,对于合格的,发放《商业广告设置许可证》;不合格的,责成设置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 凡涉及道路、绿化、管道、电力线路等公共设施的围挡广告,设置单位应取得住建、交通、环保、水利、公安、电力等部门前置许可后,再向区城管部门申报。
第八条 申请设置围挡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设置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广告设施设置土地使用权的证明;
(四)广告设置效果图;
(五)广告设施框架结构图(50平方米及以上)或具备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设施结构图(100平方米以上);
(六)广告设施安装、制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广告设施安装安全责任承诺书;
(八)区级相关部门前置许可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围挡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武进区商业广告设施设置单》之日起,原则上应1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则设置单自行失效。围挡广告原则上实行每年度审批,并发放《商业广告设置许可证》,设置期满后,应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提前1个月向区城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四章 长效管理
第十条 围挡广告设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设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设置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重点要落实台风、汛期、雨雪等恶劣天气期间各类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广告设置单位应加强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广告设施、版面的完好,版面闲置或破损时间不得超过5天。
第十二条 围挡商业广告发布,应委托具备广告发布资质的公司承担,并须在区广告监管部门登记;区广告监管部门凭城管部门《商业广告设置许可证》发放相关证件。
第十三条 如遇城市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或政府重大活动,所涉及围挡广告需拆除或整改的,设置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无条件服从。
第十四条 区城管部门应会同广告监管、安监等部门定期对围挡广告安全、发布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凡过期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围挡广告设施,未按要求整改的,由区城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拆除,所涉费用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围挡广告设施,由城管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或属地政府进行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围挡广告设置单位因未及时维护、维修设施,致使其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