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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武进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402/2015-00016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水〔2015〕111号;武财农〔2015〕162号 发布机构: 水利局  
产生日期: 2015-10-22 发布日期: 2015-10-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武进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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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武进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水〔2015〕111号;武财农〔2015〕16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加强全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提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保证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工作指导意见》、《常州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常州市武进区水利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提升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保证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工作指导意见》、《常州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农村河道(包括区、镇、村级河道及村庄河塘)、圩堤(含穿堤建筑物)、涵闸、灌排泵站、塘坝、田间工程(包括渠系及配套建筑物)等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农村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按照受益对象和影响范围,实行统一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实施细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是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应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并负责对本辖区农村水利工程管养队伍进行考核。积极探索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主要职责是:成立领导班子,筹措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建立、落实工程管理制度,加强检查指导和考核,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水利局是全区农村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应加强调研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关管理养护标准及考核实施细则,并负责对各镇(开发区、街道)进行考核。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审核、下达区级资金补助计划并监督实施。制订管理养护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对各镇(开发区、街道)的管理养护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水利站作为区水利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域内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执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组织实施区级资金补助计划,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管理养护资金;指导建立、落实工程管理制度,按照养护管理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对所属区域内的养护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考核情况拨付资金。

第八条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应当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九条 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小型农村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

第三章  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按照“分级筹集、分级使用”的原则,各级财政应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规费收入等,多渠道筹集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经费。区级河道管理养护经费以区财政为主,镇级河道、镇属灌排泵站、涵闸、圩堤等管理养护经费以乡镇为主,区财政适当补助;村级河道和村塘、村属灌排泵站、涵闸等以村为主,区、镇财政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每年8月份上报本辖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名录及经费,区水利局对纳入长效管理名录的农村水利工程按标准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纳入长效管理的工程管理养护经费区级以上财政补助标准和镇、村配套要求如下:

(一)农村河道补助标准:区级河道为6500元/公里·年,镇级河道为2000元/公里·年,村级河道为1600元/公里·年,村庄河塘为5000元/行政村·年。

配套要求:各镇(开发区、街道)财政按不低于1:1.5的比例配套落实镇、村级河道和村庄河塘的管理养护经费,村级河道和村庄河塘的长效管护经费除区、镇(开发区、街道)财政补助外,其余由各村民委员会筹集解决。

(二)灌排泵站(10寸泵以上)补助标准:样板排涝站为12000元/座?年,样板电灌站(包括灌排结合站,下同)为10000元/座?年;标准排涝站为7000元/座?年,标准电灌站为5000元/座?年;一般排涝站为4000元/座?年,一般电灌站为2000元/座?年;经济薄弱村的排灌泵站补助标准增加2000元/座?年。

配套要求:各镇(开发区、街道)、村财政按不低于1:1:1的比例配套落实管理经费。

(三)圩堤补助标准:圩堤5000元/公里·年。配套要求:各镇(开发区、街道)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落实管理经费。

(四)涵闸(闸孔3米以上)补助标准:3000元/座·年,各镇(开发区、街道)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落实管理经费。

(五)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补助标准:3000元/灌区·年(10寸泵以上灌区),塘坝补助标准:5000元/座·年,各镇(开发区、街道)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落实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区水利局按时对农村水利工程进行考核,区财政局按考核结果下拨管理养护经费。各镇(开发区、街道)要建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养护经费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灌排泵站建筑物以边线外5至10米为管理范围;渠道以渠顶外1至5米为管理范围;圩堤提脚线外5米为管理范围;涵、闸等配套建筑物以边线外5至10米为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标准:

(一)农村河道要达到河面清洁、无有害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污水超标集中排放;岸坡整洁、无垃圾,无乱建乱堆乱挖,无乱种乱垦;河道畅通,无行水障碍物,无阻水高秆植物,无挡水圩堰、坝埂。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河坡植树绿化或植被护坡并定期修剪。

(二)排灌泵站、涵闸要达到建筑物外观、周围整洁,站房干净,围墙完好(如有围墙),绿化养护正常无杂草;机房内部环境整洁明亮,无与闸站运行管理无关的物品,制度、安全标志上墙,机电工作区和生活区分开;建筑物完好无损坏、不漏雨,无影响安全的裂缝;所有机电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有维护、运行记录。

(三)圩堤要达到每周巡查、无乱垦乱种、无违法占用、无垃圾(有乱垦乱种、违法占用、乱倒垃圾等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书面报各水利站);绿化正常养护修剪、穿堤涵闸运行正常、无损坏,建筑物周围无侧渗、圩堤无管涌。有巡查、维修,绿化养护记录。

(四)各级灌溉渠道应达到过水断面无坍塌、无淤积、无障碍物、无农作物种植,渠道保持畅通;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设施完好无损,运行正常。

第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侵占、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三)危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打井、挖坑、打桩、埋坟、垦种和毁坏护坡、绿化植被等活动;

(四)利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从事非水利经营活动。

(五)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六)从事其他影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区水利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从事农村水利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占用原有农村水利工程,或者影响原有农田水利工程稳定安全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与工程设计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负责做好工程设施的运行、检查、维修和更新改造,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同时应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对管理养护人员日常考核。管理养护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记好值班记录及闸、站运行记录,及时阻止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章、违法行为,对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或安全生产事故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区水利局和各水利站要加强对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照“明确职责、分级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执行。各镇(开发区、街道)负责辖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考核工作。区水利局、财政局负责全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考核工作,每年不少于四次,考核结果作为拨付区级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区级河道按照区水利局与各镇(开发区、街道)政府分别约同管护单位每月进行巡查考核,并根据每月考核情况、日常巡查情况、群众评议和领导巡视情况等进行综合测评。

第二十二条 镇、村河道和村庄河塘、灌排泵站、圩堤、涵闸、渠系及配套建筑物,区水利局对各镇(开发区、街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重点地段、薄弱区域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结合附近居民反映进行综合测评。

明查方式:考核采用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形式,查实“五个一”工作、配套经费的落实、现场管护效果以及群众反映情况等,并根据检查结果量化考核。

暗访方式:对照考核细则对各镇进行暗访,采取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事前通知的方式,对发现的问题拍照取证并记录备案,根据检查结果量化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应结合实际,建立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制度,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实施细则对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实行考核,每月不少于一次,对考核不达标的应扣除管理费用。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的,由区水利局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上级水利部门批准,可以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阻挠、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改变工程设施控制运行方案,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肇事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它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可依据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最总解释权归区水利局、区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与原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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