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常州市恒华教学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荣
地址:武进横林镇古槐路11号
根据当事人常州市恒华教学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2015年8月18日,当事人在参加武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湖塘桥实验小学御城校区报告厅座椅采购(二次)”(采购编号:武采公标【2015】70号)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提供虚假的质量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相关活动,并予以公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财政局或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