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执行。
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7月29日
武进区住建局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单位领导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对所在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单位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审计计划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事业单位在财政不安排财政检查的年份组织一次内部审计。局属有经营性收入的国有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单位及单位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尽责为重点,关注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六条 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重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
(四)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六)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净资产变化及保值增值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效果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八条 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局财务审计科会同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下列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以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责任界定、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